“上征下租”现象的法律分析
后天
【摘要】“上征下租”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被某些地方政府大量采用的一种方式,法律并未对此种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图探讨此种现象的存在原因,并对这种做法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多方面的思考。比较其利弊,以期得出较为合理有益的结论。最后,基于这些分析,对法律如何规制此种做法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上征下租” 合理性 弊端 法律规制
【全文】
一、“上征下租”现象存在原因的探析
“上征下租”是我们暑期在做土地调查的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个名词。所谓的“上征下租”,简单来说,就是某些地方政府在征用①土地过程中,不严格遵守有关征地必须先一次性付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法律规定②,允许用地企业先用地,而以租金的方式,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逐年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农民的做法。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相关资料显示,这种做法的存在在各地并不占少数③,尤其是基层政府。那么,这种现象是如何产生又是为何在较大范围内存在的呢?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首先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多年以来,国内许多地方,发展地方经济倚赖的一个重要途径都是招商引资。地方政府,特别是发展后进的地方政府,派出大批人马外出寻求各种投资项目,也不是什么稀罕事儿。各地都要招商引资,竞争自然相当激烈。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吸引外资,竞相开出各种优厚的条件,“上征下租”即是其中之一。举例来说,某镇为引进上海某服装项目,在投资商表示要考虑考虑时,当即派出镇领导前往上海,主动提出“上征下租”的方式,以此打消投资商的顾虑,以此获取了投资商上千万的投资项目承诺。
第二,这种方式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上征下租”不要求投资商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费和安置补偿费,这就打消了投资商一次性投入过高资金的风险顾虑,也避免了企业短期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使企业有相对较多的资金投入到生产、运作中。加上每年的租金与企业利润相比,往往只是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投资商自然乐意接受。
此外,据有关政府领导所言,采用此种方式的另一个原因是基于提高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考虑。第一,采用租金的方式, 保证了农民每年都有较种地高出许多的稳定收入。以苏中某市为例,征用前,农民靠种地每年每亩只能收入三、四百元,而采取“上征下租”方式被征用后,农民每年每亩能获得两三千的租金收入④。第二,农民素质普遍偏低,不善理财,一次性取得补偿款用尽以后,就容易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另外,这种方式也可维持地方财政的平衡,避免财政某些年份过度节余而另一些年份过度紧张。
二、对“上征下租”可能存在的隐患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