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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师的名誉说话(转发)

  此后,又有《南方周未》和其他一些晚报的记者电话采访,他们所想了解的情况除了我在网上发表的《关于“网上为贪官叫屈事件”的对话》中所谈及的内容之外,主要还有对“检察官万言驳斥”以及对网友评论的看法。我说,首先我要告诉你们的是,这里根本就不存在“检察官万言驳斥”的情况,本案的公诉人是一个很好的检察官,他不可能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说出人身攻击的话,网上的那些网友对检察官的批评纯属误解。《叫屈》那篇文章署名为“玉芝”,实际上是阜阳市一个张姓作者所写,叫什么名字我也知道,只是我不想说出来,因为那个作者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代表一般老百姓出于对贪官的愤恨才写出那篇文章,动机是好的,我能理解那位作者“朴素的斗争观念”。其次《叫屈》一文加上标点和空格也不足3700字,也不可能对我的那篇5600字的文章“逐句批驳”。第三,《驳斥》一文中总结的“狡辩的三大理由”都不是我文章的本意。关于“功过相抵”的问题,我是说过去的功从刑事被告在犯罪前的功(指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与过(指过去犯的罪)对量刑影响程度相对称(如过去犯过罪,依法要从重,那过去的立过功是否可以从轻呢?)的角度考虑可否作为对被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注④,并不是说过去立了功,今天犯了罪就可以不处罚。关于“礼尚往来不是受贿”问题,我是说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二十多万元的受贿数额中,有一部分属于“礼尚往来”不是受贿。我认为这二十多万元中仅有十多万元属于受贿,对此,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从被告被指控的受贿款额中扣除了属于礼尚往来的部分。至于“和其他贪官相比闪步轩贪得较少”的情况,我是列举了几名受贿都在百万元以上仅判处十多年有期徒刑的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闪步轩与他们相比,受贿数额要小的多,并且他还有积极退赃、自首、立过功(包括犯罪过程中的立功)等表现,应在法定刑以下对其从轻处罚。我说的这些话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刑法》第六十七条就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当然,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要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以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这一段时间内的立功,但从起诉书指控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来看,闪步轩犯罪预备开始的时间应该是在1995年,而闪步轩在这之后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立功受奖,并被授于“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算不算立功呢?如果不算,那么什么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立功呢?如果算,那么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并且该条还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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