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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师的名誉说话(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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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当


【关键词】刑事辩护
【全文】
  当我从周振想教授的《有时,我很同情贪官》一文中读到“同情贪官起码要承担受到道德谴责的风险”这句话时,我绝没想到自己也会遭遇这种风险。
  2005年初,我为一个曾经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涉嫌受贿一案辩护之后,就该案涉及的法律盲区及个人认为应该从立法上予以改进的问题写出一篇文章《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注①,该文在一些法律网站发表后,《律师与法制》杂志又于2005年4月予以刊发。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四个问题:一是,被告过去的立功(有些还在受贿犯罪过程中正常工作上立的功)可否作出减轻量刑的条件来考虑;二是对受贿者在退赃和不退赃的问题上,刑法应该在量刑上作明确区别;三是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的自首,人民法院不宜再否定;四是从受贿数额上来看,受贿10万元与受贿100万元,在量刑上没有明显区别,都要在10年以上,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并举出了几个受贿在100万元以上贪官仅被判处10多年有期徒刑的例子,提出对本案仅受贿10万余元(最后认定20余万元)的被告,结合其立功、退赃和自首的情节,应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的看法。
  2005年6月4日,合肥的《新安晚报》刊发了阜阳市的一个叫“玉芝”的人写的文章,标题是《辩护人竟在网上替腐败局长叫屈》注②(以下简称“《叫屈》”)。当时笔者正在外地出差,一个朋友在电话中告诉笔者,说这篇文章写得很“文革”,该文批判我的文章是“对党惩治腐败的攻击”,还说“我们绝不允许这种舆论的存在”。这位朋友还提醒我说:是不是前些年做过一些成功的无罪辩护,得罪了什么人,他们想利用这事整你?我坦然一笑说:我们的国家从来都没象今天这样民主过,我们的思想从来都没有象今天这样活跃过,有争议是好事,这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在进步。
  大约是2005年6月中旬,安徽一家媒体的记者打电话找我,问我对《叫屈》一文的看法,并表达了他们想“炒”作的想法。我说我不希望再“炒”作,如果你们一定要“炒”的话,也请你们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去“炒”。
  我从《叫屈》一文中感觉到我们一些同志的观点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而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又不断地加快,特别是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为观念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甚至会成为我们法制建设的阻力。而这种阻力很有可能会象田文昌先生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一文中所担心的那样:将社会拉向后退。为此,我又写了一篇文章《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在《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中所没能深入探讨的问题。该文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东方法眼等网站发表后,有两家纸质媒体决定选用,考虑到《律师与法制》的权威性和法律界的影响,我同意在该刊上发表。注③
  2005年9月13日,我正在书房里整理一部长篇小说的书稿,突然接到北京的一个电话,一位记者问我是不是安徽的李利律师,我说是。她说网上的那篇文章你看过了吗?我问什么文章?她说是《律师网上为贪官叫屈 检察官万言驳斥》(以下简称“《驳斥》”)那篇文章。我说我还不知道。我问她是那家媒体的记者,她说是《法制早报》的,希望我能就这篇文章的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接下来的内容大都在2005年9月19日刊登在《法制早报》上的《为阜阳市原国安局长辩护之后》一文中反映了出来,我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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