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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话:为“律师素质之忧”者解忧(转发)

  谢谢您认真看完本辩护词。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利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阜阳市国安局原局长辩护之后
  《法制早报》 □实习记者 于航 本报记者 朱雨晨
  一篇网文“引爆”媒体,《南方日报》、大洋新闻网、《重庆晚报》等纷纷撰文指责李利律师:“竟然在网上公开为贪官闪步轩叫屈。”
  人总有自己的习惯。
  有的人习惯于饭后泡上一壶好茶,然后慢慢品尝;有的人习惯于事后写写文字,表达自己的“真知灼见”……
  曾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了 30 多篇论文的安徽律师李利,自诩是属于习惯于写文字的人。“有感触,就想要表达自己的看法。”
  让他意外的是,自己 7 个月前发表的一篇论文,却在最近被媒体“引爆”。《南方日报》、大洋新闻网、《重庆晚报》等媒体 9 月 12 日 纷纷撰文指出李利“竟然在网上公开为贪官闪步轩叫屈。”李利并因此被指责丧失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正义感。
  尽管很意外, 9 月 13 日 ,在记者辗转联系到李利时,他的表现却出乎意料地超脱。
  “我不知道,也不在乎别人怎么说。”李利说,他只是在做自己喜欢的、习惯的事情。十几年的律师生涯,让他养成了习惯,习惯通过文字表达自己的见解。
  “我的本意并不是要为任何一个人开脱。”李利强调说,“我是不是因此丧失了社会公德,并不会因为他们的指责而就成为事实。时间会证明一切!”
  “祸”起一篇网文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闪步轩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5 年 2 月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5 年 5 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轰动一时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成为阶下囚的故事暂时划上了句号。然而近日,其一审辩护律师李利的一篇网文,却再次将它推进人们的视线。
  2005 年 2 月 15 日 ,李利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题为《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辩护后所想到的》的文章,发表了自己为闪步轩辩护后生发的感慨。
  一石激起千层浪。
  各家报道从李利的网文中概括出李利“列举了闪步轩是‘百里挑一好官 的三大‘理由 ”,即:“功过可相抵”、“礼尚往来不是受贿”、“和其他贪官相比闪步轩贪得较少”。
  由此,关于一名贪官是否“廉洁”的争论拉开了序幕。
  这场争论是李利的文章引发的,而此刻的李利却仿佛置身事外。
  李利说,他只不过在文章中,将几个贪污罪量刑上的法律空白点提出来,与讨论闪步轩“廉洁”与否没有任何关系。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争辩,李利始料不及。
  法理、人情、公权力——李利的论点,至少要遭遇这三方面的压力和阻碍。貌似“为贪官辩护”的文章,令他成为众矢之的。他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背后,又蕴涵着怎样的理念支撑呢?
  定罪量刑应具体考量
  “法律对贪污受贿之罪,不区分具体情况,就做‘一刀切 的量刑,实质上是与法的精神不相一致的。”李利说。
  他认为,提到的那些情节,立法上是应该考虑的。“如果退赃可以作为减轻的情节,鼓励了贪官主动退赃,这样刑法的目的就实现了,对这样的人就应该减轻处罚。”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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