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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话:为“律师素质之忧”者解忧(转发)

  基于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条文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闪步轩二十次受贿272000元,物款25200元中,仅有王冲林的3000元,郭守军的30000元,徐洪新的20000元,卢浩的15000元(在卢浩没有与闪步轩当庭对质并明确否认闪步轩反赠他5000元之前,只能这样认定),李灿峰的5000元,合计10万元,可以认定为受贿。至于其他的款物,均因证据不足或因受礼与“谋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或属于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下级送给上级的礼金等等,而不应认定为受贿。对此《新解》中规定的已十分明确。至于公诉人认为《新解》是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应适用法律,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适用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的就应视适用权威的条文释义,即学理解释。如果连学理解释都不认为是犯罪,那就更说明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认为是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也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同时,从犯罪构成上看,除上述王冲林等5人送给闪步轩10万元可以认定为受贿外,闪在收受其他礼金时,在主观上并无为他们谋取利益的故意,或在为他们“谋”取利益(事实上没有一次是非法利益,没有一次是谋取的,都是实际上必须办的)时并没有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离开了犯罪构成,就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学定律。
  另外,闪步轩在三十多年的工作中,先后立功受奖二十余次,最低的奖励是县级的,最高的奖励是1995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他曾在肋骨被撞断三根的情况下坚持工作,冒死扑救临泉县酒厂的大火,多次累昏倒在工作岗位上。李灿峰当庭证明他曾给闪步轩送款2万元,被闪退回。从卷中的材料中也可以看出在他女儿考上大学后,有些不是朋友的人给他送的贺礼被他退回,市公安局在闪调到安全局后发给他的电话费被他退回,在闪步轩把外欠款200多万的临泉县公安局整治成为“全国优秀公安局”(1997)后,在他调离临泉县公安局的时候,全体干警列队欢送,一曲《送战友》唱出了临泉县公安局全体干警依依惜别之情。在辩护人为本案去阜阳市公安局调查时,一位警察含着眼泪告诉我:闪局长是个好领导,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当然,过去的功劳不能抵销今天的罪过,但闪步轩在担任公安机关领导工作十几年来从未在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中收受当事人钱财(这一点是极为难能可贵的),在已查明的几起受贿中没有一起是索贿,钱能退的都退了,没有退的这几笔也是当事人在事后出于感谢送给他的。这在目前这种社会风气下,他能做到这一点也难能可贵的。并且从闪步轩收受的这几笔款项的情节上看,行贿人并无怨言,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小的。闪步轩干了这么多年工作,为党和人民立下了这么多的功劳,在纪委对其双规后,不仅立即交待了自己所有情况(纪委和公诉机关都确认为自首),并积极配合纪委工作,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绝大部分合法收入)都交给组织审查,以致于后来在他女儿上学缴学费都只好从亲戚那儿借,用老百姓的话说他“太实在”“太傻“了,好听一点儿的说他“太相信共产党了”,“几十年公安白干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些礼金,这些存单他不说,累死他们也查不出来”……从情理上讲,判闪步轩刑确实太亏了,可他毕竟犯罪了。
  广州市番禺区委书记梁柏楠受贿人民币139万元,港币21万元,美金2.8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湖南衡阳市双峰县委书记朱应求受贿113.8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34万余元,仅被判处15年。而广西北流市市长李水明受贿人民币91万元,美金1.9万元,另有184.8万元人民币,9.2万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处10年。而对于闪步轩可以认定为受贿的仅10万元,并且还有自首情节,超额退赃情节,为党和国家多次立功的情节,在社会上口碑十分优秀的情节,对闪步刑的量刑,我们能不能大幅度地减轻些,再减轻些!以让人们感受到我们法律的通情达理,曾经的英雄血没有白流!让人们认识到认真向组织坦白的人一定会受到宽大处理,从而使我们的刑罚真正达到教育人民,遏制犯罪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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