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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话:为“律师素质之忧”者解忧(转发)

  4、具体计算方式及数额:
  (一)、公诉机关认定闪步轩个人合法收入:
  自1974年—2004年6月合计195525.22元。按工资用于支出三分之二,用于储蓄三分之一计,三十年按十五年存款期计算利息。
  应计存款数额为195525.22元÷3=65175.07元,利息按年息10%,三年一转存计:
  第一个三年息:65175.07×10%×3=19552.52元
  第二个三年息:84727.59×10%×3=25418.27元
  第三个三年息:110145.84×10%×3=33043.76元
  第四个三年息:143189.59×10%×3=42956.88元
  第五个三年息:186146.45×10%×3=55843.94元
  以上利息小计:176815.36元。
  (二)、公诉机关认定钟京春个人收入(工资部分)37447.44元。
  自1979年至1997年合计37447.44元,按工资用于支出三分之二,用于储蓄三分之一计,18年按9年利息计:
  37447.44÷3=12482.48,按年息10%计,
  第一个三年息:12482.48×10%×3=3744.74元
  第二个三年息:16227.22×10%×3=4868.17元
  第三个三年息:21095×10%×3=6328.62元
  以上利息小计14941.53元。
  (三)、公诉机关认定:闪步轩父母遗产及丧礼收入20万元,钟京春90年代初与任君合伙做生意赚5万元。
  此25万元自91年开始计算利息,按年息10%计(最高可达年息21%,最低年息也在5%,若按8年期存款利息计算则更高,现按三年期存款计息:
  第一个三年息:91年—93年,250000×10%×3=75000元
  第二个三年息:94年—96年,325000×10%×3=97500元
  第三个三年息:97年—99年,422500×10%×3=126750元
  第四个三年息:2000年—2002年,549250×10%×3=164775元
  以上利息小计:464025元。
  (四)、公诉机关认定亲友馈赠及字画收入175700(亲友馈赠1-122页)。
  亲友馈赠大多是基于闪步轩女儿的出生(包括出生、生日、上学等),其女儿闪神今年22岁,此笔收入的储蓄利息按12年计算,按年息5%计算:
  第一个三年息:175700×5%×3=26355元
  第二个三年息:202055×5%×3=30308.25元
  第三个三年息:232363.25×5%×3=34854.49元
  第四个三年息:267217.73×5%×3=40082.66元
  以上利息小计131600.4元。
  五、公诉机关认定的其他收入94200元(3000美元利息未计)。
  此收入属于礼金,大都是1992年至案发前的收入。现12年按6年计,利息按年息3%计算:
  第一个三年息:94200×5%×3=14130元。
  第二个三年息:108330×5%×3=16249.5元
  以上小计30379.5元。
  以上利息总计:
  176815.36元+14941.53元+464025元+131600.4元+30379.5元=817761.79元。
  另外,尚有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收入272000元的利息未计。此272000元虽系非法收入,但利息是存在的,对此利息收入不能认为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此272000元系闪步轩自1993年至2004年期间收受,10年期间现按5年计息,按年息5%计,272000×5%×5=68000元。
  若加上此笔不合法收入的利息收入,闪步轩家庭利息收入应不低于885761.79元(817761.79+68000元)。另外,值得说明的是,在公诉机关认定的闪步轩房产支出208094元中,因阜阳市公安局颍西清颍苑小区住宅实际付款为112328.4元,而非122328.4元,因此,在公诉机关认为闪步轩不能说明(实际上已说明)来源的787588.32元中应减去10000元,应为777588.32元(闪步轩家庭存款利息收入已高达885761.79元,这说明闪步轩用于购置的字画款项来源也是合法的)。至此,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认为闪步轩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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