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上述新解,我们不难看出,闪步轩收受张世曾的1万元属于受礼,而不是受贿。
7、对于吴广杰送给闪步轩1万元的问题,因其情节与性质与闪收张世曾的1万元相同,(“谋取利益”在前,收礼在几年后,其间没有必然联系),辩护理由也相同。
8、对于闪步轩收受李灏18000元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属于礼尚往来和馈赠,而非受贿。
闪步轩是回族,他吃饭一般也应该在民族饭店,而阜阳市的回民饭店又极少,李灏开的四通山庄又是回民饭店,且李灏与闪步轩又同为书画与花卉爱好者,李灏的父亲去世,闪步轩也亲自吊唁并送了礼金,李灏在卷5第34页也证明闪步轩曾送给他过画和花。同时闪步轩在任市公安局付局长和安全局局长期间总计在李灏饭店吃饭的支出也不过1万余元,若把李灏送给闪步轩用于购买于志学的《冰山雪飞图》的18000元,当作求闪为其谋取1万余元的饭款收入(注意,还不是利润)也太牵强了。另外,就是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上讲,也不应该把回族干部到回民饭店吃饭说成是为回民饭店谋取利益。
9、对于王文忠送给闪步轩2000元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是受礼,而不是受贿。对此,《新解》第2728页有明确解释,该新释已在第5起中引用,这里不再重复。
10、对于韦发春送礼闪步轩2000元的问题,辩护人也认为是受礼,而不是受贿,理由同第9起。
11、对于纪秀娥两次给闪步轩的1万元问题,辩护人认为是受礼,对此纪秀娥在其书面证言中证明她给闪步轩送礼完全是出于闪步轩在她父亲去世时亲临吊丧并送了礼金的感激之情,她没有要求闪步轩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对照《新解》第2728页的解释(参见第5起引文),属于收受礼金,而非受贿。
12、对于两次收受李灿峰的6000元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其中1996年送的5000元属于受贿,但事出有因。李灿峰当庭证实此前李灿峰还给闪送过一次两万元,被闪退回,此次送5000元闪并未在家(卷6第95页中李灿峰对当时闪步轩是否在家的供述有矛盾且有改动的痕迹),闪知道后,未能找李灿峰退掉。而对李灿峰在1998年闪步轩母亲去世时所送的1000元应视为礼金,不应认作受贿。
13、对刘生军于1995年至1997年春节期节先后三次送给闪步轩6000元问题,辩护人认为是收受礼金,而非受贿。具体理由同第5起,并且公诉机关连闪步轩为刘生军谋取了什么“利益”都不能说明,更无法考察“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了。
14、对马东亚于1994年至1997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送给闪步轩4000元问题,辩护人认为是收受礼金,而非受贿,具体理由同第5起。
15、对于常保臣自1995年至2003年间多次送给闪步轩55000元问题,辩护人认为是朋友间的馈赠和礼尚往来。
闪步轩与常保臣是朋友,他们每年过节均有来往,如常保臣的儿子结婚闪拿了2000元,其父病故闪拿了1000元,闪出国回来,常宝臣与施春光同去北京接闪,闪把本来给妻子、女儿买的两套铂金胸花和法国高级香水合计价值10000余元分别送给了常、施二人。另外,闪每年也给常送烟、酒、椿芽。1999年的20000元是常拿来让闪给其购买字画的。对这些情况,常保臣在卷中也承认(卷6P57-61页)。闪步轩也是凡人,他也应有三朋四友,这种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应作为受贿处理。如果说闪步轩为常保臣谋取利益了,就是常保臣的儿子在临泉县交警大队开车,作为临时工,每月仅300元,对常宝臣来说这种利益比起投入来说,反差也太大了。辩护意见及理由同第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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