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退赃和不退赃在量刑上没有明显区别。比如两个犯罪嫌疑人都贪污10万元以上,一个犯罪嫌疑人全部退赃和一个犯罪嫌疑人部分退赃或拒不退赃在量刑上没有明显区别,还都要在十年以上量刑。这样不仅造成了大量国家财产流失,不利于打击此类职务犯罪,有人甚至宁可拿着赃款去行贿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以图减轻处罚,也不愿意退赃。而在本案中,闪步轩不仅退赃,还把自己的全部合法财产也交出来接受组织审查。对这个情况,如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于情于理不容,然而却无法律依据。因而,笔者建议我们的立法机关把“退赃”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三,关于自首问题。在闪步轩被纪委双规后很快就交待了纪委所未掌握的全部“罪行”(有些并非犯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闪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然而仍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尚待“研究”。好在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认可了闪步轩的自首,阜阳市纪委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连公诉机关都认可的自首行为,依法人民法院是不宜再去否定的。
第四,闪步轩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问题。这个问题可能会被一些人认为是无稽之谈,因为即使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闪步轩也已受贿十万元,这可是一个巨额数字。但我们衡量犯罪情节轻重不能仅看涉案的数字,还要看行为、情节、方式、手段、目的、对象、损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等。从闪步轩受贿这十多万元的情节、手段、主观方面以及社会危害等方面,与广西地矿局原副局长劳平凡贪污350万元被判18年徒刑,与原广州市番禺区委书记梁柏楠受贿人民币139万元,港币21万元,美金2.88元被判处12年徒刑,与湖南衡阳市双峰县委书记朱应求受贿113.8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34万元,仅被处15年,与广西北流市市长李明受贿91万元,美金1.9万元,另有184.8万元人民币、9.2万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处10年相比,应该可以说是犯罪情节轻微了。而根据《
刑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当然,这只是按照闪步轩的犯罪情节从横的方面去比较,从合情合理方面得出的结论,而在现实中要对闪步轩免于刑事处罚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
刑法》有它的“硬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