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转发)
司马当
【关键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意与人情
【全文】
笔者穷尽检索,也找不到过去的功劳可以抵消(哪怕是减轻)今天犯罪的规定和说法儿。说白了,就是你过去工作干的再好,成绩再辉煌,那也只能代表你的过去,不论你今天犯了什么罪,哪怕是过失犯罪,照样逃脱不了法律对你的严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的法律还不及封建帝王时代,那时候,若是某个功臣犯了有谅可原的罪过时,皇上捻着胡子沉吟了一会儿说:你本该死罪,但朕念你当年护驾有功,立下汗马之功,就免去你死罪,改为发配充军吧!在这里充分体现了功可以抵过的人情味儿。
那么,我们的法律要不要有些许人情味儿呢?我们立法的本意又是什么呢?事实上法是起源“礼”,起源于“习俗”的,“礼”和“习俗”之间就充满了人情味儿。而我们的立法(在这里单指
刑法)本意在于遏止罪犯不再犯罪,让罪犯面对公平公正的判决,认罪服法。而如果我们实施法律的结果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甚至连局外人都觉得不公平,那么我们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吗?能让罪犯认罪服法吗?
2004年12月,笔者曾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原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闪步轩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辩护,庭审之后,笔者生出不少感慨。
被告人闪步轩1992年12月任临泉县公安局局长,1998年1月任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2003年4月任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2004年7月15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立案侦察,同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起诉书指控闪步轩受贿20起,受贿金额29万余元,有78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在闪步轩因涉及一笔两万元受贿问题被阜阳市纪委“双规”后。不仅交待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他全部犯罪情况,还给家属写信,把家中所有存款140余万元全部交给纪委审查,以致于后来其女儿上学的学费都无钱交纳。
笔者作为辩护人认为,在检察机关指控的二十起受贿中仅有五起总计10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余的十五起19万余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条文释义,均属于礼尚往来或馈赠、收受礼金,而不是受贿。比如起诉书指控临泉县公安局的施××曾在闪步轩调离临泉县公安局后送给闪步轩价值4200元的款物,但施××当庭作证,闪曾送给他价值5000余元的铂金胸针和法国香水;比如起诉书指控张××、杨××、马××、刘××等十余人在春节、闪父病故或其女儿上大学时送去的礼金,因为与送礼人在送礼前几年(有的时间相隔四五年)得到一般提拨毫无联系,有的根本就没有得到提拨,而闪步轩对送礼人也不少回赠,对于这样礼尚往来的礼金,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笔者根据检察机关认可的闪步轩家的合法收入(包括闪步轩父母遗产20万,其他收入14.4万,亲友馈赠及字画收入17.5万元等)按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出利息收入为81.77万元,而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8.7万元款额中,并没除去计算此81.77万元的利息收入,因而闪步轩不存在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