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质疑,商法的公法化为许多学者解决民法危机提供了一种思路,“在商法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里,新的经济法仍然在为自己谋求一席之地,一般来说,它仍然难以有足够的力量来充实商法”, [23]但实际上,尽管经济法与商法确实都参与了程度不同的国家干预因素,但商法仅仅是通过对意思自治形式化的要求,实现对商事活动的调整。仍然是由“私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例如
公司法,商事
公司法仅仅是对资本组成、成立程序等从财产关系方面所作的规定。经济法则不同,它从组织、内部结构、管理、财务、资本运动等各方面全方位的进行调整,因而“在公有制企业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传统商法的内容基本上都可归入经济法” [24].经济法的出现与特点是由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所决定的。现代国家中组织的日益扩大,既所谓的“横向一体化”与“纵向一体化”,“企业是许多专业化的个人组成的集合,处于相继生产阶段领域或相继产业的专业化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被称为一体化,这一概念是与专业化相反的对应”[25] ,而组织是靠纵向的行政权力指导分配资源的[26], ,推动社会变迁的因素不仅仅是技术,制度的变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参数 [27].制度的变化是国家、组织(企业)与个人之间社会博奕的结果。现代组织的不断扩大是传统市民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之间的最大变化,传统法律以国家与个人为基点构筑体系,,但是垄断的产生、跨国公司、联合企业的不断涌现,使得以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以个人为基本主体的民商法无法深入组织内部进行调整,而对组织关系以及组织内部的调整必然由经济法来调整。
现代国家职能的转变也是经济法兴起的重要因素,为了寻求经济发展及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国家在各个方面-包括经济生活、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国土及人口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控和强制,“20世纪以来,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旧体制,越来越加强干预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28] .国家在经济领域内作为再分配人通过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宏观经济政策,作为国家所有权所有人通过参与经营、对企业组织的钳制、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等微观经济政策实现了对经济的完整参与、管理,通过公共供给政策、公共引导政策以及公的规制政策[29] 实现对经济调控的目标实现。国家职能的发展和国家作为不同主体的角色的分离,是现代经济生活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