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也许读者会反问:我们的封建社会不是也有阶级斗争么,何以中国就没有产生出
宪法呢?实际上,通常所谓“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根本就是张冠李戴;自秦以降的两千年中国社会与马克思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全然不同。而且,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对私语产权向来缺乏严格保护,科举取仕以及周期性的改朝换代又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开放和流动,我们始终难以形成稳定的阶级界限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各自共识。如此则即便有
宪法类型的文件,那也仅仅是新王朝标榜其正统性和合法性的书面声明而已。
社会分工以及由此带来的知识分化是约束专横权力行使的第三个因素。社会分工的观念一旦进入政府制度之中,某些特定权力的行使者就需要以受过特定专业教育为前提,而专业教育本身所追求的目标便是通过系统的训练,使得受教育者具有专业的技术和理念,从而在日后行使权力的过程趋于规范化,具有可预期性,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以法律职业为例,早在古罗马,法律的专业化就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近世以来,无论是欧陆,还是英美,由大学或其他职业训练机构所培育出来的法律知识与技术日趋复杂。这种知识和技术上的独立正是司法独立的源头活水和基本保障。与此同时,专业化的司法权对于行政乃至立法权力进行合法性或合宪性审查的做法也为越来越多的宪政体制所接受。在现代民主国家,行政首脑照例是由民选产生,立法权的行使者更不消说就是人民自己的代表,相反在不少地方司法官员却是以非民选的方式产生,为什么居然是非民选的司法权可以对于民选的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审查?这是耐人寻味的一个宪政问题。当然,囿于篇幅,我们无法在这里对这个问题作出讨论了。
上面这一番对西方宪政历史与社会基础的讨论已经略显冗长,但是还是有许多重要的遗漏,诸如自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及其对宪政的影响,自古罗马以来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严格保护及其对公权力的限制,都是不该略过不谈的。尽管如此,对于这篇小文的主题来说已经足够,那就是,我们的宪政建设还任重道远。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文本的引进,更重要的是本国社会结构的改造。制定一部现代
宪法、宣布一连串看上去很美的公民权利并非难事,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出现足以使政府权力循规蹈矩、使公民权利化作现实的结构性的强大力量,则
宪法终不免高阁蒙尘的命运。自然,这并不构成我们不去推进民主、法治和宪政观念在这个国家中传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