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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命运

  当然,如果我们把规训政府和保障人权这两项指标——其实,这二者差不多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当作宪政的主要目标的话,在西方的历史上,除了古希腊奠定的基础外,还有一些因素也相继出现,使得西方宪政得以最终确立。宗教以及教会是我们首先看得到的因素。基督教的神学学说本身包含着像原罪说、救赎说等教条,构成了对世俗统治者的强有力的约束。当每个人都需要赎罪以作为得到上帝宽恕的前提,国王也不能够例外;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很容易转换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甚至可以在像圣托马斯那样的神学大师那里发现更激烈的也更具有宪政意义的表达。在这位杰出的神学家看来,对权力的服从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它的取得必须合法,或者后来成为合法的。统治者的命令不应超过人们所授予的权力,也不应强使臣民承受无益的或不平均的负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服从是以权力的正当行使为条件的。不法命令没有约束力。无道之君必须加以反抗。在我国古典学说中,虽然也有民贵君轻一类的说法,但是,那大多不过是所谓“体制内学者”的规劝而已,以神学作为强有力后盾的思想却是闻所未闻的。
  神学之外,罗马教廷以及教会的存在对于世俗统治者的制约更是显而易见。“把恺撒的归恺撒;把上帝的归上帝。”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这种俗权与教权的二元对立也构成了最基本的“两权分立”,它使得教廷和教会不能对世俗事务进行干预,同时,世俗君主也不可以“过网击球”,染指人民的精神事务。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两权分立传统,后世的一些宪法权利,尤其是宗教信仰作用、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等权利不受世俗权力干预才能够得到那样坚实的保障。“文化大革命”中正在“五七干校”里受尽磨难的顾准先生写下面这段话的时候一定是感叹系之的:“两种政治权威并存……对于欧洲政治之不能流为绝对专制主义,对于维护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对于议会制度的逐渐发达,甚至对于革命运动中敢于砍掉国王的头,都是有影响的。因为在两头政治下最底层的人也许确实捞不到什么好处,体面人物却可以靠这抵挡那,可以钻空子,不至于像中国那样‘获罪于君,无所逃也’,只能延颈就戮!”
  如果说套在世俗君主脖子上的第一条缰绳是宗教和教会的话,第二条便是阶级以及阶级斗争对君主权力的限制。过去我们对于封建社会阶级斗争的理解实际上是过于简单化了,因为它把本来十分繁复的社会结构简化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斗争,而且是不共戴天、你死我活的斗争;国王(或皇帝)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实际上,在欧洲的许多社会里,存在着国王、贵族、僧侣、商人、自由民以及农奴等非常复杂的阶层或阶级划分。这些不同阶级之间具有利益上的冲突,但是也经常发生某种妥协。持续久远的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妥协既构成了近代宪法得以产生的温床,同时也是宪法不流于空泛宣言或一纸具文的重要保证。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文件《大宪章》便是贵族与国王斗争的产物。正因为利益攸关,虽然已经有约翰王签字画押,但后来的不同时期,贵族们还是要不依不饶地迫使继任的国王们不断地再确认《大宪章》的有效性。很明显,利益多元,不同利益集团要有各自不同的代表者,各种代表者都有机会在议会的立法过程中一争高下,在税收标准和财政预算的审核以及对政府的监督中大显身手,这些都是确保基本的宪政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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