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及救济的问答
孙瑞玺 信鸿狄
【关键词】延长工作时间;报酬;救济
【全文】
问:我是咱市一家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工资为2000元。
我们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销路很好,供不应求。自今年年初,公司就要求我们职工加班加点进行生产,每天加班2个小时,周末不休息,并规定每月加班工资500元。
长时间的加班,劳动强度过大,我们都有些挺不住了。为此,我们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减少加班时间,或者增加加班工资。但是,公司领导对我们的要求置之不理。
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要求我们加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
3条,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
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劳动法》第
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
1条规定,……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
劳动法》第
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劳动法》第
42条及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
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
劳动法》第
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