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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针对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简称AG)及股份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简称KGaA)而制定之法规称之为股份法(Aktiengesetz,简称AktG)。请参阅:姚志明,<德国股份法关于企业控制关系概念之简介---以德国股份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为中心>,《中正大学法学期刊(台湾)》,第1期,1998年7月,页270。
1965年9月6日德国《股份法》第95条规定: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章程可以规定某个较多的人数。人数必须能够被3整除。在下列情形,监事会成员的最多人数分别为:公司的股本在300万德国马克以下,9人(自1999年1月1日起改为在150万欧元以下);公司的股本在300万德国马克以上,15人(自1999年1月1日起改为在150万欧元以上);公司的股本在2000万德国马克以上,21人(自1999年1月1日起改为在1000万欧元以上)。请参阅: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
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页44。
该法或称「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矿冶参与决定法」、「煤炭钢铁共同决定法」、「煤钢共同决策法」。
谢天仁,《论公开发行监察人之现况问题及改进刍议》,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3年6月,页88。
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经济工作通讯》,1997年第4期,页46。
1976年7月1日「职工参与决定法」正式生效,或称「雇佣劳动者参与决定法」、「共同决定法」、「参与决定法」,规定职工享有决策参与权,突破原联合决策制度仅限于煤炭钢铁行业的限制,推广适用于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此法案规定职工代表必须进入监事会,而且所占席位上升到50%,与股东的席位平等。
德国的工会组织是很有权威的机构,不仅有自己的经营实体,而且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企业的决策,并通过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请参阅:吴树畅,<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比较与选择>,《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0年第2期(总第58期),页86。
卢昌崇,<从德国的「两会制」论我国公司治理机构设计>,《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4年第6期,页32。
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德国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经济工作通讯》,1997年第4期,页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