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作出后,国际奥委会表示服从CAS临时仲裁庭的决定,并归还了雷巴利亚蒂的金牌。
该案的意义在于,它是CAS最著名的推翻体育行会处罚决定的案件,并且推翻的是国际奥委会——CAS的奠基者的裁决。CAS临时仲裁庭在本案中维护了运动员的权益,并且进一步确立了CAS的权威地位。此外,该案例进一步明确了CAS的管辖权限。
2.2000年悉尼奥运会罗马尼亚选手金牌被剥夺案
2000年9月26日,悉尼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女子体操全能金牌的罗马尼亚选手拉杜坎(Andreea Raducan),由于在药检结果中呈阳性,被国际奥委会取消个人全能金牌。年仅16岁的拉杜坎在本届奥运会上,除了获得女子体操个人全能金牌外,还获得一枚跳马银牌,并和队友一同夺得女子体操团体金牌。拉杜坎在本届奥运会中共接受了两次药检,在夺得跳马银牌后的药检中她顺利过关,只是在全能比赛后的药检中呈阳性,而团体比赛后的药检没有抽查到她,所以国际奥委会决定只取消拉杜坎的全能金牌,而保留她的跳马银牌和团体金牌。拉杜坎被查出尿样中含有伪麻黄碱成分。这种药物不在国际体操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Gymnastique,简称FIG)的禁药名单上,但是国际奥委会已经将其列为禁药。拉杜坎也因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因服用禁药被剥夺金牌的体操运动员。
事实上该事件的真相是,由于拉杜坎比赛前感冒,队医让她吃了一片感冒药。但这位医生万万没有想到,那片在任何一家药店都能买到的普通感冒药里含有禁药成分,使得拉杜坎在夺得金牌后的药检呈阳性。罗马尼亚代表团认为拉杜坎不应因队医的错误而遭受惩罚, 2000年9月26日下午7时,拉杜坎向ICAS为悉尼奥运会特别设立的临时仲裁处提出上诉仲裁申请。临时仲裁处为此组成了仲裁庭处理该案,仲裁庭由三名分别来自澳大利亚、瑞士、美国的CAS的仲裁员组成。
被申诉人国际奥委会提出的主要的抗辩理由是,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运动员体内含有禁药成份,那么他(她)都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而根本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故意服药,或者能不能因此在比赛中获益,“关键是拉杜坎体内有禁药成份,只此一点就足够了。”
临时仲裁庭整整讨论了两天,2000年9月27日下午1时,仲裁庭作出裁决,维持国际奥委会的处罚决定,但是仲裁庭亦不得不承认,拉杜坎服用感冒药并无其它恶意。在随后的悉尼奥运会主新闻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仲裁庭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指出,无论运动员是否故意服用禁药,他(她)体内有禁药成分这个现实,就已经违反了国际奥委会的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定。为了对其他运动员公平起见,他(她)理所当然应被取消资格或收回奖牌。仲裁庭的声明还说:“特别仲裁庭非常清楚这个决定,对一个年轻的、善良的、优秀的运动员所带来的影响。但在平衡拉杜坎小姐和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大局两者的利益之后,他们认为所有反兴奋剂的法令都必须毫不妥协地实施。”
拉杜坎以及罗马尼亚奥委会不服CAS临时仲裁庭的裁决,继续寻求向瑞士法院上诉的机会,2000年12月,瑞士法院在驳回了拉杜坎的上诉,维持了CAS的仲裁裁决。
本案的意义在于CAS维护了国际体育界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尽管本案的裁决对当事人并不公平,但是为了捍卫体育运动公平竞争的最高利益(严格禁止兴奋剂的使用),不得不牺牲拉杜坎的金牌。 CAS在本案中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为后来CAS的多起案件所引用。
3.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韩国选手金牌被剥夺案
2002年2月20日,在美国盐湖城举行的第19届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500米决赛中,韩国选手金东圣虽然在比赛中第一个撞线,但是他由于横向移动阻挡美国选手犯规,结果在赛后被立刻取消了1500米短道速滑的金牌。而在此前16日的另一场比赛中,金东圣曾经被美国选手撞倒失去了金牌,所以这次的事件引起了韩国人的强烈抗议。
韩国代表团对当晚的判罚提出不服,在其支持下,金东圣向盐湖城冬奥会CAS临时仲裁机构提出了上诉仲裁申请。CAS临时仲裁机构组成了仲裁庭对此进行审理,该仲裁由CAS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分别来自英国、瑞士和芬兰,仲裁庭听取了韩国奥委会代表、国际滑冰协会代表、美国奥委会代表和加拿大奥林匹克联盟代表对发生在短道速滑比赛男子1500米事件的介绍与意见。听证会从晚上10时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零时30分左右,经过激烈辩论,仲裁庭最终决定,对韩国冬奥代表团提出的上诉不予受理。
仲裁庭认为,比赛中由现场裁判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除非有证据证明裁判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有类似受贿行为。本案由韩国提出的证据中,没有能够认定短道速滑裁判有这方面行为的证据,因而,CAS临时仲裁机构不能受理韩国提出的、重新审议短道速滑1500米比赛结果的上诉。
本案的意义在于CAS所坚持的对体育技术问题不予干预的原则,CAS之所以不干预体育行会内部的技术标准问题,这是为了维护各体育行会在这些问题上的自治,保证各体育项目下竞赛技术规则的统一。
4.2002年冬奥会俄罗斯选手金牌及名次被剥夺案
2002年2月举行的第19届盐湖城冬奥会上,在女子传统式30公里越野滑雪赛赛前所做的例行检查中,两名俄罗斯著名滑雪女运动员拉祖蒂娜(Larissa Lazutina)和达尼诺娃(Olga Danilova)被发现服用了一种新的违禁药物,国际奥委会决定取消拉祖蒂娜此前所获的金牌和达尼诺娃取得的名次(第八名),并禁止她俩继续参加本届冬奥会。俄罗斯代表队对此裁决表示不服。
通过血检和尿检相结合的方式证明,这两名俄罗斯选手都使用了一种新的违禁药物,虽然该药物并未被国际奥委会列入违禁药物的“黑名单”,但是由于它与另一违禁药品EPO具有类似的化学结构和药理作用,能促进成绩并对运动员身体构成危害,也应当属于违禁药物。 在2002年6月3日,国际滑冰联合会(FIS)做出了对拉祖蒂娜和达尼诺娃两年禁赛的处罚决定。
两名运动员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冬奥会过后,在俄罗斯国家奥委会的支持下,拉祖蒂娜和达尼诺娃于2002年3月14日向CAS起诉国际奥委会的处罚决定,要求返还她们获得的金牌和名次。此后在国际滑冰联合会又作出处罚决定后,拉祖蒂娜和达尼诺娃将国际滑冰联合会亦告上了CAS。
CAS组成了仲裁庭,对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仲裁庭由三名分别来自英国、美国、德国的CAS仲裁员组成,由于国际奥委会的几次请求,案件的开庭被一再推延, 在2002年11月4日与5日,CAS终于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11月29日,CAS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两位俄罗斯滑雪选手提出的申诉,维持国际奥委会与国际滑冰联合会的处罚决定。仲裁庭认为:申诉方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拉祖蒂娜和达尼洛娃没有过错的充分根据,他们没有理由做出裁决,取消对俄罗斯两名选手的禁赛处罚决定。CAS的裁决作出后,俄罗斯国家奥委会表示,遵守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的准则,承认CAS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高机构,服从CAS的裁决。俄罗斯国家奥委会还表示,对拉祖蒂娜和达尼洛娃准备继续向瑞士法院上诉的做法不予支持。 2003年6月20日,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拉祖蒂娜和达尼洛娃的上诉。
本案的意义在于CAS程序的公正性,本案中一方当事人为国际奥委会,但CAS对其并无偏袒(尽管裁决其胜诉),这也是为何俄罗斯国家奥委会为何能够接受此败诉裁决的原因。 另一方面,瑞士联邦法院在此案中,再次重申了CAS的中立地位,表明了司法对CAS体育仲裁裁决的支持。
(四)近年来CAS在兴奋剂案件中遵循的“严格责任原则”
如上文所述,近年来,CAS受理的多起体育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均涉及到有关反兴奋剂规则是否采用的是“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原则——即是否可以不问运动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体内存在违禁药物即可对其进行处罚,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是否应当考虑当事人主观的过错来对其进行处罚的问题。从目前各国有关司法及仲裁实践来看,并不认为严格责任原则违反各国法律所坚持的公共秩序原则,理由是,即使当事人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事实上其体内的违禁药物的存在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因而可以进行对其进行处罚。
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各体育行会的反兴奋剂规则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往往出现同一或类似的事实,由于适用不同规则而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1994年,CAS在审理美国射击队与奎格理诉国际射击联盟(USA shooting and Quigley v. Union International de Tir)案 中,适用了瑞士的有关法律,推翻了国际射击联盟的纪律处罚裁决——该裁决对奎格理禁赛两年,并将美国射击队在1994年开罗射击锦标赛上取得的金牌收回。CAS认为奎格理并非有意服用违禁药品,而是为了防治其所患的哮喘病而服用了这些药物。国际射击联盟反兴奋剂的规则规定的“服用兴奋剂”的概念(a definition of doping)包括要考察当事人主观的意图,即当事人是否有通过服用兴奋剂来达到“提高比赛成绩的目的”(the aim of attaining an increase in performance),因而国际射击联盟的反兴奋剂规则并不是“严格责任”规则,CAS在该案中的有关分析在CAS后来的案件中经常被引用:
“反对兴奋剂的任务确实艰巨,其需要严厉的纪律处罚规则。但是处罚规则的制定者与实施者亦应当谨慎地对待这些规则。可能影响运动员运动生命的处罚规则必须具有可预见性(must be predictable),这些规则必须出自于真正的有权当局(duly authorized bodies)之手。它们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有效方式(in constitutionally proper ways )制定的。它们不能是自发的产物(the product of an obscure process of accretion),运动员与体育官员们面对的不能是互有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规则——这种规则多年来恐怕只为少数的该领域内部人士所熟知。”
在CAS裁决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芬兰的游泳运动员亦胜诉,CAS推翻了对其禁赛两年的处罚,但其要求赔偿的要求未予支持。 该案中CAS亦适用了有关瑞士的法律。CAS认定国际游泳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Amateur,简称FINA)的反兴奋剂规则确实是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由于本案中争议的违禁药品,FINA并未完全禁止使用(服用不允许,但事先向有关机构申明的为治病而吸用被允许),CAS认为仅仅是运动员的血样与尿样中含有违禁药品,还不能够充分证明这就是一起服用兴奋剂的违禁事件,CAS认为国际游泳联合会还必须证明该违禁药品是非用于治疗意图而服用的。在本案中,被指控的运动员为了治疗疾病而吸服了有关的药品,而在吸服该药品之前,该运动员的队医已经向国际奥委会药品委员会(the Medical Commission of the IOC)书面说明了有关情况,该运动员应当被免除责任。
但在另一起相似的案件中,申诉人美国残疾人篮球队则没有这么幸运。在1992年巴塞罗那残疾人奥运会期间,美国篮球队在决赛中战胜了荷兰队,获得冠军,但由于美国篮球队有一名队员被查出服用了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止痛片,美国队的冠军资格被取消。美国队不服向CAS申诉, 但CAS裁决其败诉。理由是国际残奥会的反兴奋剂规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并且未规定任何例外(与上一案例不同),运动员体内含有违禁药品成分,即可认定服用兴奋剂(doping)的指控成立。
在加诺德诉国际游泳联合会(Chagnaud v. FINA) 一案中,CAS认为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则采纳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运动员体内含有违禁药物即可推定违反其反兴奋剂规则应受到处罚,但是这一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y)并非是结论性的(conclusive),而是可以辩驳的(rebuttable)。本案中FINA对游泳运动员加诺德的处罚是两年禁赛。CAS考察了FINA以往的惯例,发现FINA并未完全严格地执行这一严格责任规定的规则,事实上以前有案例表明,只要被指控者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FINA就未严格按规则的字面意思来解释与适用,尽管仍然进行了处罚,但是处罚措施适当地减轻了,在本案中,CAS亦减轻了FINA的处罚措施。所以,体育纪律处罚机构以往实践中对有关纪律规则的解释,有可能作为一种习惯规则对其今后的实践发生约束力。
在上述案件之前的另一起案件中,FINA将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到了一名游泳教练身上,该教练被指控给他的运动员服用了违禁药品,该运动员的血样被查出呈阳性,FINA对该运动员进行了警告,但未采取禁赛处罚,而是对其教练禁赛两年,该教练不服,申诉至CAS, CAS最终认定FINA反兴奋剂规则的严格责任原则对教练员亦适用,但本案中该教练员是为了治疗疾病的目的而提供药品给该运动员,因而CAS把两年的禁赛处罚缩短至7个月。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反兴奋剂案件严格责任原则已经被绝大多数国际体育协会、联合会所采纳,CAS亦承认这些规则的合法性。但是在运用这些规则对被指控的运动员或教练员进行处罚的时候,均应谨慎行事,避免枉及无辜的局面出现,特别是当这些纪律处罚规则本身就不太明确,并且案件的事实情况亦存在疑问的时候。
六、CAS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一)CAS与国际
体育法的发展
CAS目前已出版两大本裁决报告集, 通过分析这些裁决,我们可以发现国际
体育法发展的一些共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