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类似的案例是Rendell-Baker v. Kohn案。原告是一个此前供职于专为问题学生服务的私立学校的职员。实际上,这些学校的多数学生都同公共机构有关联,因此学校的收入主要来自公共资源,而学校的运行是基于当地学校与州行政之间的契约。整体而言,学校依赖于公共预算,并且有贯彻政府机构界定教育计划及服务的义务。原告主张他们由于表达观点而遭解雇,因此他们的
宪法权利已受到了侵害。而继Blum.案之后,在本案中政府行为学说再度遭到摒弃。在法院看来,决定性的事实在于“教育传统上并非政府的排他性特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否定政府行为的主要依据在于是否履行了传统意义上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职能。由此,依据此种判断方式,排除了很多当下政府正在履行的职能和任务。例如,济贫功能。实际上,正如前文所描述的,私人组织在济贫方面早就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法院的这种判断最终也使政府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避。[28]这两个案例再度证明传统的“政府行为”原理已难以满足今天的需要。于是,开始有学者寻找新的判断政府行为的标准。如提出将金钱、控制和行政机构和功能作为判断标准。采取这种富有灵活性但又不失稳定性的方式,可以适应目前福利民营化的需要,同时也适应了“政府再造”的需要。[29]
四、结语
相对于美国福利民营化有声有色的实践而言,一篇短文实在是难以将其中所牵连到的诸多公法学问题尽收眼底,本文也仅仅选择了其间三个重要的视角来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勾勒。让我们将视线返回到中国的福利实践中来。在1986年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进入了国家向社会迈进的阶段,无论是医院、[30]住房[31]、养老[32]还是福利院,在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都逐步悄然开始了民营化的制度实践。我国社会保障学界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社会保障私有化、社会保障民营化等诸多术语下,展开了对于社会保障形式的讨论,而公法学视角下的讨论,却依然多少有些寂寥。
而伴随着公法和私法的相互交融,行政主体的模式开始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的趋势,行业协会、私人组织等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原有的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也逐渐开始向多边的法律关系发展,[33]这往往会牵涉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同社会组织之间,私人领域内各组织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在我国目前不仅存在着大量的私人养老院,[34] 而且亦存在一些民间慈善机构,这些私人机构的运作,与人民的福祉可谓休戚相关。其中蕴含的学理与实践的问题,恰恰可堪同美国法互为参照。而本文所展示的美国法上一些分析的进路,例如向私人授权、程序保障以及政府行为理论,或者,可以为我们审视中国问题增添一些富有意义的元素。
【注释】 作者: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杨冠琼主编:《当代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