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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人权的历史关联与理性反思

  现代税法的本质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实现对于人权理念的推动:一方面为保证国家持续提供公共产品,又不必牺牲经济自由,故以纳税义务为私有财产及自由经济体制之代价。 [13]但必须从外部将国家财政收入尽可能地以税的形式征收,将其纳入税法的规范之下;另一方面,租税之征收本身,即隐含扼杀个人自由之危险,如不及时规制,则宪法所保障之自由与权利亦失其意义。因此必须从内部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的税法规范,从而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2)现代税法的功能与人权的实现
   现代市场经济天然地具有自发地向效益(利润)倾斜、保护竞争而鼓励强者的特点。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激烈的竞争中都是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因此,随着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劳动人口的增加,国家的职能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日渐加重。伴随被西方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称之为“安全网”或“减震器”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发展,现代福利国家的概念由此产生。为建立现代福利国家,作为规范政府支出的税法制度必定以其特有的职能对此作出回应,并以此为契机贯彻对人权理念的实现。
  为实现福利国家的目标,许多关于社会福利的支出在各国政府的购买性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如表1所示,被公认为福利国家的英国、法国、加拿大、原联邦德国的政府教育和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都相当的大。
  (表1-1)
  国 别 中 国 英 国 法 国 加拿大 原联邦德国
  国家政府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 9. 9 11. 7 9. 3 14. 2 8. 5
  政府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 1. 3 11. 5 19. 1 15. 7 16. 4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9年);世界银行:《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
  相比之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离实现福利国家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但从表2中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共教育支出占GNP的比重的变化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一直在致力于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福利国家已成为一股席卷全球的、不可扭转的潮流。
  (表1-2)
  国家或地区 马来西亚 巴西 巴基斯坦 撒哈拉以南非洲
  1960年(%) 2. 9 1. 9 1. 1 2. 4
  1989年(%) 5. 6 3. 7 2. 6 4. 1
  资料来源: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1);《国际经济和社会统计提要》(1993),第388—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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