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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人权的历史关联与理性反思

  首先从各国的国内法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文件或者指导性规范中都体现着人权理念。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其目的在于让纳税人了解这些权利并通过适当方式使这些权利得到税务当局的充分尊重,从而实现对人权理念的贯彻。随后日本社团人自由人权协会于1986年2月也发表了《纳税者权利宣言》,在发表之声明中写到:“租税状况对人们的生活、人权具有决定性影响,这同时也启发了国民、纳税者对租税状况进行法的统制的重要性。” [5]美国现行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是在原有法案基础上,于1996年签署通过的。整个法案包括两部分:一是解释纳税人拥有的基本权利;二是解释纳税检查上诉、税款征收和要求退税的各种程序。[6]为进一步体现对人权的保障,1998年7月2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发布了《国内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增补,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纳税人保护和权利问题。[7]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2000年9月7日于德国慕尼黑召开的国际财政协会全球会议,特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举行了专题研讨。与会专家取得一致共识:应制定各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最低法律标准,并在适当的时机制定《纳税人权利国际公约》,以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全球合作与进步。
  综上,无论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发展来看,税法对人权理念的体现都是近代法治社会(包括国内与国际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经过历史上的反复对抗与摩擦之后,税法开始自愿或被迫地接受人权理念所带来的一系列新的价值,比如民主、自由、安全和公平等等,它们开始以人权保障理念为依托植根于税法的体系之中,与税法的发展同步演进,因此可以说税法与人权理念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现代税法与人权的历史发展的主旋律。
  二、税法与人权的理性反思
  从上面的考察可以看到,税法与人权关系的历史轨迹是由冲突走向和谐,它昭示着税法与人权观的理性互动,互相促进。
  1.人权理念推动税法的进步
  (1)人权中的自由理念对税法的促进
  人的自然特性是自由成为天赋人权的必要条件。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的自然性而言,自由之所以被认为是人权或天赋人权,是基于人类的本能。这种自由,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因此自由理念首先反映的是一种人对于自身生存权的最基本的关注。而近代人权中的自由是作为政治上的反抗权而提出的。因为人民不能借助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去反抗统治者的暴政,就求助高于法定权利的天赋人权与自由。洛克最早提出了人民有推翻暴虐的政府的权利。而美国掀起独立战争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人民,不能依靠其宗主国的法定权利与自由,只能以非法定的人权为其反抗英国的道义旗帜。法国大革命也是以人类固有和应有的政治人权———革命权、自由权作为合法根据。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都分别把“自由”、“反抗压迫”和“推翻专制暴虐政府”等理念列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因此自由理念也反应为一种对强权的监督与制约的愿望,续而发展为一种对所谓公民权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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