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人权的历史关联与理性反思
刘继虎 后易
【全文】
税法与人权的关系并非一日而成,它是一个历史积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与人权的关联经历了从古代税法对人权的反动,西方近代人权观对税法的冲击,最后到各国税法与人权和谐的历史轨迹。这一过程所揭示的正是人权推动税法的进步以及税法保障人权实现的互动趋势。
一、税法与人权的历史关联:从反动、冲击到和谐
1.古代税法对人权的反动回顾我国古代历史,各个封建王朝的税法制度与人权理念冲突不断
《淮南子• 兵略训》载秦朝时期“二世皇帝……兴万乘之驾,而作阿房之宫,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 颜师古注《食货志》亦云:“泰半,三分取其二。”也就是说秦民把亩产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粮食交给国家作为田赋。 [1]广大农民在秦王朝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下,生存权受到巨大的威胁。大量的农民“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进行反抗斗争。公元前209年的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更是吹响了秦朝灭亡的号角。
唐朝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强盛和统治时间最长的王朝之一。然而至其后期,由于对藩镇和边疆各族战费的支出,官僚机构膨胀以及统治集团生活奢侈等原因,政府的财政支出日增,不断加重赋税。初行两税法时,规定定税计钱,折钱纳物;但由于铜钱的流通额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致使钱价不断上涨,物价不断下跌,即使税额不变,纳税者的实际负担也在增加。懿宗以后,政府的财政危机严重,经常向农民预征两三年的赋税,使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有些地主把他们的赋税以各种方式转嫁到农民头上,甚至兼并了农民土地,仍要农民交纳赋税。破产逃亡户的赋税也被官府强加到未逃户身上,这就使未逃户也走上破产逃亡之路,造成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终于导致公元874年黄巢领导的农民战争,并给唐王朝以致命一击。[2]
到了清朝时,除正赋地丁银和漕粮外,清政府还征收盐税、茶税、渔税、牙税、契税、当税、关税等各种名目的杂赋。乾隆、嘉庆以后,清政府的赋税岁收总数可达到四千几百万两之多。
其实回顾每个朝代,在其建国之初都是“攒造黄册,以定赋役,核隐漏,清逃亡,法例甚详”。但随着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复苏,统治者侵吞人力、物力的劣根性日渐暴露无遗,他们随意地过量征收赋税和摊派徭役,剥夺普通百姓最基本的人权。因此,尽管历朝都要更新创制赋役法制,但最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古代税法对人权的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