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不仅可以使真正的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可以使该宽恕的行为得到宽恕。
要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除了要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 范与生活事实之间以外,还应特别注意几点:
第一,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将正义理念当作法律的真实含义,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 ·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所以, 活生生的正义必须具体化、实证化。正因为如此,以实现民主与尊重人权(保障国民自由)为己任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以成文的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成文法主义)。罪
刑法 定原则之所以派生成文法主义,是因为文字可以确定法律含义,可以反复斟酌,可以广 为传播,可以限制法官的恣意,成为立法机关表达正义理念的惟一工具。所以,法官不可能脱离
刑法用语发现
刑法的真实含义,只能在
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发现法律的 含义。
第二,对生活事实进行分析时,要准确把握事物的本质。“从法律意义上说,‘事物的本质’这一概念并不指派别之间争论的问题,而是指限制立法者任意颁布法律、解释法律的界限。诉诸事物的本质,就是转向一种与人的愿望无关的秩序,而且,意味着保 证活生生的正义精神对法律字句的胜利。因此,‘事物的本质’同样断言了自身的权利 ,是我们不得不予以尊重的东西。”(注:严平编选:《伽达默尔集》,邓安庆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6页。)事物本质是每个立法与法律发现行为中必 要的“催化剂”,它能够使
刑法理念、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当为与存在之间,产生一种关联、对应。之所以认为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与毁坏他人财物相对应,是因为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财产,保护的方式是禁止毁坏他人财物;而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本质,是毁坏了他人财产。如果不是从这一“事物本质”出发,毁坏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与将他人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是难以相互对应的。法官对于个案本质的分析,应当以刑法规范的本质为导向。对于个案事实的归纳,应当向着刑法规范开放,使个案事实经由构思而成为一个与刑法规范相对应的事实。所以,
刑法 的解释,并不仅仅在解释制定法。“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 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注:[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年版,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