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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及保障权实现及完善之我见——以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为中心

  二、律师辩护权及保障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万永海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刑事法庭调查论》中认为,当前律师辩护权及保障权的实现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辩护律师会见难;
  2.律师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难;
  3.律师阅卷难;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②
  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一难,即辩护难。《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六部委规定》36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这些规定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主要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并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起诉书及证据目录中的证据的主要部分并不移送。更有甚者,对于被告人具有法定情节的自首、立案证据也不移送。这种现象对于律师辩护权的实现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律师辩护权及保障权完善的建议
  建议一: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保障律师辩护权及保障权的实现。
  建议二:应采取切实措施来完善律师辩护权和实现。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签订《证据开示协议书》,规定,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该院与北京市的25家律师事务所就该院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开展对应的证据开示。这一公诉改革实践,对于改变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局面,促进控辩平等将起到积极作用。③笔者除了同意上述观点外,还认为这个措施对于律师辩护权的完善至为重要。
  建议三:从立法上解决。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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