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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社会里,由于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体现为物资商品体系与资金价值体系的对应,使经济对金融的依懒性和关联性越来越强,金融业作为货币资金运动的主渠道和重要组织者,与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具有既深且广的联系,金融业已经成为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事业。同时,金融市场是瞬息万变,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的开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范围,都在现实地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这种联系的不断加强,使得金融危机具有了超强的传染能力,单个金融机构的失败,所致损害不只限于自身,与之往来的客户和同业会不同程度地因此承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同一类型、同一区域乃至全国的金融机构,可能因此受到牵连,遭受无形的信誉损害;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亦会因此受到或大或小的冲击,极容易使局部金融风险演化为全国乃至全球金融危机。所以,金融机构丧失稳健不单会产生相应的个别成本,而且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
  因此,必须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考虑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就必须以保证金融业的稳健为最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三)保护投资者正当利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指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自然人和组织。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金融法的一项基本,主要理由在于:其一,任何市场都是由买方和卖方构成的。而之所以有人买有人卖,就是因为不论哪一方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收益,使其福利增加。相反,如果市场中的风险太大,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得不得有效保护,则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会因为过高的风险带来的交易成本而不得不退出市场。而金融法的作用正在于通过规范市场,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交易。因此,保护“游戏”者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就是金融法的基本立场或要求。
  其二,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而相比于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则是金融市场的“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力量薄弱,而且高度分散,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这种弱势形势很容易使其正当权益受到强势方的损害。而根据弱势群体理论,任何市场或制度,只要能有效保护其中弱势方的正当利益,强势一方的利益也就一定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强调保护弱势一方投资者的利益,实质上也就是在强调,要有效保护市场交易双方的正当利益。
  其三,根据经济学中的预期理论及金融实践证明,金融市场是一个信心和预期市场。金融市场的形成必须首先要有人有足够的信心把自己富裕的资金拿出来。金融法应当把通过有效保证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来提升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和信心作为基本的信念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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