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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国内外经验的总结和吸收的结果。经济发展的内涵随着经济实践,由单纯的经济增长速度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人们认识到,一味地追求经济的高增长率而非经济地增发货币,从而在一时取得高的就业率、高的增长率、促进投资与生产,取得一时的经济繁荣,最终只能走向经济大起大落,发生“滞胀”和经济危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学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货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把货币币值稳定的维护作为贯穿我们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我们不得不遵守的现代金融甚至现代经济的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这一原则在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把它作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下来。
  (二)维护金融业稳健原则
  稳健,对金融业来讲,就是要保证金融业秩序或发展的长期的稳定第一。具体需要从保证金融业的安全性、效率性和流动性上实现。从1929年的资本主义金融大危机以来,各国就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确保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从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业的稳健,杜绝金融危机,必须作为一国金融立法的核心原则。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和英国老牌商业银行巴林银行的倒闭进一步充分提示了这一点。
  总体来说,金融法必须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由金融业本身的性质及其在与代经济中的重大影响决定的。
  就金融业本身性质而言:其一,金融业是个风险行业,充满了各种金融风险,诸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购买力风险、清算风险、市场风险等等。而这些风险的存在是金融机构本身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有其自己独特的路径依赖。一般可以从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金融体系的委托--代理冲突、泡沫经济的破灭、金融市场的失灵和政府失灵等方面解释。其二,金融业是一个负债度高、负债面宽的行业,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其运行中让存款人觉得其经营不善,存款安全性不能得到满足时,就可能发生挤兑,金融机构系统内部连锁反应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可能会在金融界发生。而这样的后果是,不仅金融业受到了毁灭性损害,而且广大存款人的生活及社会经济同样会受到致命性打击。其三,除了高风险性以及由其导致的金融机构运营的高外部性、内在的脆弱性外,金融业还有一个信息不完备与信息不对称同时存在的特点。而这与金融决策的信息决定性特点结合,更促成了金融业高风险、高外部性和高度脆弱性。其四,中央银行调节经济、吞吐货币的所有政策,必须通过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来贯彻,但由于各金融机构以经济利益为重,其经营往往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产生矛盾,有时甚至会抵消或破坏中央银行的政策实施。
  就金融业对现代国家国民经济的影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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