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对于合法会计失真的原因,我们将做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和政治、经济体制等不同性质的区分。所谓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企业等组织在遵守法律强制规定前提下的,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一)人的原因
1、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生成的,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这种“产品”的“生产者”。 会计人员素质层次不齐而且偏低,就无法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会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方面,在一线从事财会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为数甚少,会计后续教育缺乏力度,许多会计师并不熟悉新的会计制度,一些年轻的会计人员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这种状况造成的不同素质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处理会的不同,是造成会计合法会计信息失真重要基础原因之一。
2、会计监督人员素质。无论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会计监督,无论是社会监督还是政府监督,监督人员的素质是减少和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已从法律形式上获得资格,承担着会计监督责任或职责的会计专业人员,不认真或尽管认真但水平不够等原因,使得会计监督信息不真实,也是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原因。
(二)会计立法上的原因
从会计法律法规及准则等制度制订的角度,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
1、会计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只作原则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我国不同地区行业不同情况。原则性规定便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企业还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层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行业性管理办法或企业会计政策,这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差异,以致形成合法性会计信息失真和偏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一些规定的含义、释义缺乏准确性,让人感到费解,有时会出现多种理解,甚至是歧义;有些规定的用词比较含糊,其弹性很大,给具体执行带来困难;有些规范要求提得过于笼统,使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尺度,也容易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一些会计法律法规等不健全、不规范、不配套、不恰当,造成会计工作中某些业务事项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甚至前后矛盾的混乱状况。目前会计法规和基本会计准则之间、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之间、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与金融、税收制度之间、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之间都还存在着不协调,甚至是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现象。这种不协调性或矛盾性,使合法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可能性加大。另外,由于国家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舶来品,即便是完全由自己来制定的,也没有较好地经过相关利益主体的充分博弈,在制定这些法规、制度的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掺杂进了一些只代表一部分人利益的主观判断;而且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在这些法规、规范、准则的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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