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门实证科学,法社会学可以以其独特的经验化概念营造逼真的现实社会环境,摹拟法律运作,对立法后果进行形象的预测和检验。战后西方法社会学就充分地发挥了这一重要功能。当然,这一立法技术在中国的成熟则取决于中国本土法社会学的成熟。法社会学经西方学者的耕耘已赋有完整规正的范式系统,观照于西方社会的法社会学的个案研究蔚然成林,但观照于中国现实社会的法社会学的个案研究则寥若晨星,中国本土法社会学的经验资料的积累贫穷如洗,中国本土法社会学的范式体系的建筑尚未奠基。所有这些都有待于今日中国法社会学家的实证与创造。库恩说:当一门学科进入范式(paradigm)时代,它就成熟了。中国本土法社会学不能总停留在随想式研究之中,它应该潜心构筑它的范式系统了。
②法律移植:比较法与法社会学
中国是一个无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度,中国的法制史对今日中国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以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决定了当今的中国立法不是对传统与现实习惯法的总结与提炼,而是理性建构的“制度化”过程。理性建构的内容或来源于立法主体的创造,或来源于他国经验的摹仿,而在发展中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创造往往是微小的,摹仿则是主要的,日本、台湾、新加坡及韩国的历史皆是如此。
法律摹仿又称法律移植。通过法律规范解读法律的社会文化背景,这正是广义的法社会学的任务,亦是法律移植的基本认知前提。美国比较法学者Micheal Bogran在法律移植的比较法研究中也曾特别强调“对于模糊不清的复杂情况,只有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才能解决。可见,法社会学是法律移植必要的认知工具。它在当前中国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中应具有重要地位。
(三)社会法学与法律运作
1.中国法律运作的法社会学解释思路
中国法律运作的“模式维持”的冲突性和“目标追求”的扭曲性现象只有在法社会学中才可获得清晰的解释。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及后来者诺尼特(P·Nonet)和塞尔兹尼克(P·Selznick)认为:理性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涵义,而科层制则是实现法制自治化进而实现法制理性的社会工具。成熟的科层制应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中国也是一个科层制的社会,但由于计划经济和乡土文化的影响,中国科层制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发生分离。透过其理性的形式,我们发现其非理性的实质,即它是一个社区化了的科层制。所谓“社区”(gemeinschaft,community),源于德国社会学家F·腾尼斯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腾尼斯认为,社区相对于契约关系和理性意志而结成的法理社会,它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形成的礼俗社会,其中情感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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