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法学与法的再理解
从社会法学的立场看,中国当代法学的理念应实现下列转变:
1.从规则到行为 法具有两重性,法既是一种抽象逻辑,又是一种社会经验。但法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它的概念体系,而在于它的实际社会运作。所以,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说:“法律由可观察的行为构成,而不是由规则构成。”局限于法的规则的研究是分析实证主义的癖好,亦是法律自治主义方法的弊陋。它只强调“书本中的法”,而忽视“行为中的法”,只强调“应然”(ought),而忽视“实然”(is)。它是一种价值合理主义,而不是一种目标合理主义。它将无法解释许多复杂的法社会现象。我们只有将法学研究的重心从规则转向行为,才能使法学走出“形而上”的世界,去契合社会,服务社会。
此外,“行为”亦是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沟通的枢纽概念,只有通过“行为”我们才能更透彻地发现法的心理学、人类学、文化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民俗学的背景,才能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理解法的本质。但在现实中,法学日渐脱离其它社会科学,妄自尊大,象一位离群索居的隐士,这是法学的悲凉
。法学要加入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协作(team-work),就应放弃“规则”法律观,走向“行为”法律观。这亦将是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肇始。
2.从抽象正义到具体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传统价值,但漫长的形而上学法学史连绵不断地生产“抽象正义”观,它脱离正义的具体社会内涵,寻求正义的虚渺的普遍本质。当然,在考察法学史与法制变迁史的相关性时,我们应当承认这一微妙的规律,即抽象正义观往往发达于法制变革的时代。今日中国正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制变革,自然法的 抽象正义观如“马前卒”,鸣变法之铮角,激荡国人心怀,是一股可贵的精神力量,我们勿须迎合现代西方解构主义哲学对这种崇高的人类情感进行的 恶作剧式的消解。但面对复杂的现代社会,法学若执拗于抽象正义观,则会徒增偏激情绪,脱防学术真精神,加重学术与政治之间的紧张,最终归宿正如“无果之花”,自生自灭。
社会法学主张社会正义,即具体正义(concrete justice),它认为,正义并不是人类间和谐永恒的平等关系,而是一种社会结构,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和对社会行为的一种 安排,它使人们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耗费条件下得到最大满足。正义的价值,更是准则和手段,所以,社会法学对正义的研究的重心一直集中在实现特定社会正义的具体社会条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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