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与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一个初步的检讨和构想
王 涌
【全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中国法制现代化获得了新的启动和发展,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和政治等多重因素影响,当代中国法的理念和实践潜存着种种偏颇,制约着中国法律的未来发展。
反观历史,西方的法学和法制亦曾面临相同的困境,但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崛起的社会法学以其广阔的视野和坚实的方法论对传统的法学和法制进行了深邃的批判,为现代法学和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问题的背景
在漫长的人治历史之后,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征,中国社会达成了法治的共识,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开始复兴。但是,当代中国法的理念和实践萌生于既定的历史和社会基础之上,它不可避免地蕴涵着种种局限,下面,我们从法律研究、法律创制和法律运作三个方面作经验性概述。
(一)法律研究
今日中国法学研究盛行下列三种方法论:
1.自然法主义方法论 它一般表现为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自然法的传统概念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现时代法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自然法主义渊源于十八世纪以卢梭、霍布斯等伟大哲学家为代表的思想启蒙主义,而其学术气质则深深地浸染着儒家之“忧国忧民,匡济天下”的传统品德,它在当代中国法理学若干重大问题如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等争论中,扮演着“革命军的角色。但自然法主 义方法论 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拓筑通达未来之现实路径。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主义的自大与泛滥将会使中国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政策诠释主义方法论 它渊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政策本位”之法律哲学,恪守“法律是政策的 工具”的信条,从政策的意义来诠释法律、设计法律和执行法律。政策诠释主义方法论与现实政治权力结构相契合,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庸俗的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是政策主义法律观与狭隘的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混血儿。政策诠释主义方法论的膨胀则会使法学沦为意识形成的奴婢,使法律沦为政治的机器。
3.法律自治主义方法论 所谓“法律自治”(legal autonomy)表现为四个方面①实体自治,即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②制度自治,即独立的司法系统;③职业的自治,即独立的法律专业集团;④方法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