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

  
  王涌:好了。时间
  
  陈教授: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学者们马上认证,然后予以肯定。这个公司法不规定,也会形成司法解释。与其这样,不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司法解释留存,对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刚才赵教授说这一条规定得非常细密,我有疑问。所以王涌不让我说,我还是要说。这一条最后规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怎么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去告谁?让谁去承担责任?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还是股东承担?还是怎么样?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如果不给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会引起歧义。
  
  王涌:连带责任应该相当于要求承担无限责任,
  
  陈教授: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还是不一样的。连带责任可以包含无限责任含义,但存在次序问题,谁先谁后,但我也不知道问题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值得研究。
  
  江平:这个问题上连带责任恐怕还是公司先承担责任,公司自己财产不够了再由股东承担责任。你说的这个问题,我们最高院现在的规定不大科学。连带责任包括共同连带和主从连带。这里是主从责任,在公司无法承担再股东承担,这个时候股东不是以出资额为限,这个意义上股东承担责任不是有限的,是无限的含义。
  
  陈教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个问题上股东承担责任的内容一个是无限责任,一个还是补充责任,把这两个合起来用一个连带责任来概括,我觉得还是,简练是简练,但还是规定得不大周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
  
  王涌:再过几分钟我们打算进入观众提问阶段,提问可写在纸条上直接交过来,可到台前拿话筒直接来问,我这里预先宣告一下提问的规则。
  
  赵旭东:这个问题不光我们关心,外国投资者更关心。前几天,日本学者来的时候,还有日本律师,这个法人人格否认会不会合资企业中方股东以外方投资者滥用有限责任滥用法人人格要求承担责任。他提出一个问题即这一条能否对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排除适用。足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说我们会非常慎重,也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统一适用。
  
  王涌:好。在利益平衡方面当然还有其他制度,如小股东保护,这次新公司法中还有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表决时制度安排,股东代位诉讼,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等,都是新公司法作的重大设计,迈的步子比较大。这些问题由于我们讨论得非常多了,也显示在我们立法中,因此我们不多说了。进入观众讨论之前,我们还有公司法其他问题,如工会、党组织在法律中作用。其中工会一直沿用原来。其中党组织在这次修改有特别规定,公司应按公司章程按照党章设立党组织,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个条文影响非常大。这个江老师不大主张提这个问题,而且江老师在来之前警告我不要提这个问题。我是冒着风险提的,大家应该给予我掌声啊。(掌声)
  
  江平:这个条款应该看成是历史的发展。原来草案中没有规定,大家都说党的作用在这不好写,企业法写的是党组织的作用是监督保证,那么在公司法中很难写,大家可以看到在最先起草时没有这一条。只不过人大常委会讨论时,有一些常委会委员,10多个提出,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里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共产党是不是成为地下党了,合法地位都不被承认那怎么行。甚至提出这条不写进去,要投票反对这部公司法。这种情况下,写了一个中性条款,中性条款写法是公司中共产党的活动依党章办理。这是纯粹中性写法,公司中共产党活动依党章办理。这条出来后,解读起来显然不一样了哦。党章中党要领导这个那个,现在写法和原来又不一样了,现在公司为党组织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要设立党组织。从条件来说不对了,公司怎么去设立共产党组织呢。
  
  陈教授:现在改成,在公司中逗号,然后根据共产党章程设立,
  
  王涌:(读了一下这条)没有主体。
  
  陈教授:这已不是一般中性条款,而是公司义务了。
  
  王涌:是不是说外商投资公司也要设立党组织呢?
  
  江平:这个问题倒不担心。三资企业法没有规定。
  
  王涌:很多外商较担心这个问题,提出党组织在公司法中的作用,以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外,还有党组织这个机构。
  
  江平:这个会有些人担心,我们的公司要为——,不仅是在政治上,我们的公司法写提供条件,经费是不是条件,其他是不是条件。我们现在是市场经济,外国人会说你们的公司怎么为党组织提供经费条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什么条件都要提供。面临解释问题。如果赵旭东教授讲我们的公司法是世界上最好的,这一条根本不是最好的。
  
  陈教授:关于这一条我还写过一个报告。在这样一个场合,可以这样理解它更适宜一些。打消一下王涌的担心,告诉外国投资者如果不理解,让他们学宪法、党章、公司法,要学习学习再学习。这一条已是咱们的法律条款,我们首先要理解它的含义,例外的一条,公司法作这样的规定,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以及类似各种各样的商事主体法是不是也应该照此办理。我想这大概是一个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江平:现在独资企业法中也有这条。
  
  陈教授:是是。这个是立法上,还有司法上,我想法院的同志也要考虑这个问题,将来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是义务性条款,有一个问题是,公司不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怎么办?
  
  王涌:党组织可以起诉它。
  
  陈教授:我是说值得研究,不过王教授才思敏捷立即就答出来了,我还在琢磨,案由是什么啊,原告是谁啊,被告是谁啊,都需要研究,拓宽了我们研究的领域。
  
  王涌:这个问题就到这里吧。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加入了WTO,这个问题会不会在WTO中引起纠纷,当然这个不谈了。
  
  陈教授:等他们告我们再说吧。
  
  王涌:行,可以,你这个策略是对的。现在我们进入同学提问,当然了,同学提问可以到前面来,这样的话直接互动更好。在同学提问之前,我先宣读一下有一个同学提的问题。
  
  学生提问
  
  王涌:下面的时间我们留给同学们自由提问。
  
  同学:各位老师,本次公司法修改在79条中谈到,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人数上规定了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与以前规定5人以上没有上限的人数规定有很大差别,那么为什么要规定这个200人的上限呢?
  
  江平: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公司结构有着很不合理的现象:那就是有限公司作为基础还是相当大量的,不需要经过主管部门那样的批准;而我们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而我们这次公司法要体现这样一个原则——要让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更大量的、更自由的设立。这样的话,要采取这样一些措施:第一,降低注册资本额到500万;第二,发起人大量扩大,原来虽然没规定发起人人数上限,但大家都心照不宣认为发起人人数不会太多,因为发起人在发起公司不成立的时候,要按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所以我们专门作这样一个规定不是为了限制发起人的,恰恰是扩大了可以作为发起人的范围。这样有500万作为最低注册资本,又有200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一个人只要有两万五千块钱就可以了,而且除一些特别情况外,按照发起设立又不需要经过批准,这样就会使发起设立这种形式更为容易存在。而且2到200人,可以让我们在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为有些职工作为发起人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使得发起人把职工等这样一些人涵盖在内,能够使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更容易设立。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道对不对。
  
  王涌:我再补充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利用发起设立来达到募集设立这样一种目的。因为募集设立时,募集对象人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有人在发起设立时,想达到公开募集的效果,但又得不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把募集对象全部写成发起人,而在中国证监会查起的时候,他就会说我是发起设立,法律又没有规定发起设立的人数限制。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次在修改公司法时加了这个200人的上限。实际上,200人在以前的立法当中也是有的,比如这次我们修改证券法在规定公开募集这个问题上,其中谈到一个人数的标志,就是200人以上为公开发行股票;而在<信托投资管理办法>中关于资金信托,它就提到每一次资金信托项目,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人。由此可见,在中国立法当中,似乎已经把这200人看成了是公开募集还是私募的人数上的一个的标准,立法还是非常统一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