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司法》修订案建立了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机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在现实中却无法真正行使,或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造成了证券市场的种种违规行为得不到惩罚,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违法的低成本又进一步纵容了请求行为的发生,从而使整个证券市场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之中。基于此,
《公司法》修订案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了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一是建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二是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三)
《公司法》修改将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带有经济转轨时期的特点,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比较严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基础工作,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自身的成败,而且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有鉴于此,
《公司法》修订案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做了专门规定。
首先,
《公司法》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
其次,
《公司法》修订案新增第六章专门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第六章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接受质询的义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最后,
《公司法》修订案还引进了引进累积投票制。
上述修改和补充,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保障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继续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四)
《公司法》修改将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
《公司法》修订案修改了资本公积金转股的规定,为特殊公司的股改提供了新的路径
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发现,下述两类特殊公司的股改不能采取传统的送股、缩股等方案。
(1)非流通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上市公司。
(2)非流通股股东无法联系上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的上市公司。目前,深市主板487家纯A股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数量在51―100个(含100个)之间的上市公司有35家,在100个以上的上市公司36家。ST昌源的非流通股股东数量高达800多家。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因历史原因已无法联系上,有的甚至已经被注销或吊销,无法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意见。此外,上述487家纯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小于30%的有198家,小于20%的有38家。因第一大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小,可能无法代联系不上的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
对此,部分公司提出了公积金定向转增的股改方案,即由上市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的对象仅限于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放弃获得转增股份的权利,以其作为股改的对价。但该方案与现行
《公司法》第
179条规定相抵触,该条规定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针对上述情况,
《公司法》修订案第
167条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从而为上述两类公司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其股权分置问题扫除了法律障碍。
2、
《公司法》修订案对员工和管理层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权激励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