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市场的落后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资产运作、投资选择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也严重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优化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还使得国民经济中的风险明显提高。加快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是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为此,
《公司法》修订案删除了上述
《公司法》第
159条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制的规定,这将使得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从而大大推进我国公司(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二)
《公司法》修改必将大大提高我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
毋庸置疑,良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小,相对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需要重点保护。社会公众资者权益的保护决定证券市场的兴衰,投资者保护得好,投资者对市场就有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就多。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一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以人为本”重要思想在资本市场的集中体现。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颁布的《关于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大力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投资者权益是指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行为所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根据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的不同身份,可将投资者权益分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作为证券交易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修订案正是从投资者作为股东的角度来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1、
《公司法》修订案增加、细化了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从法律上确认证券投资者权益,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公司法》修订案增加并细化了有关股东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的规定。
2、
《公司法》修订案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淘空上市公司现象层出不穷,这都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
《公司法》修订案特别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①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②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③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④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3、
《公司法》修订案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的规制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和大股东占款一样,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难以根治的顽疾,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据统计,2004年,沪市836家上市公司中,共有483家公司为他人提供了担保,占已公布公司总数的57.78%,累计担保余额达1162.63亿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沪市存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家数为148家,违规担保总额为238.83亿元。
为遏制数额巨大的违规担保行为,
《公司法》修订案第
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