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其修改内容来看,
《公司法》、《
证券法》修订案的通过为创业板的推出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
(1)
《公司法》修订案将有关股份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平移到《证券法》修订案中,并降低了股份发行、上市的条件
《公司法》修订案删除了现行
《公司法》第
137条、
152条关于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将有关股份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平移到《证券法》修订案中,并降低了股份发行、上市的条件。
《
证券法》修订案第
13条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
证券法》修订案第
五十条规定了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由此可见,《
证券法》修订案规定的关于公司发行、上市条件远低于现行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公司法》修订案第
81条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1000万降为500万元人民币,这将为处于高速成长期但资本金不足的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赢得时间。
(2)
《公司法》修订案对股份私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案第
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同时,
《公司法》修订案第
127条将股份发行的原则从原来的“公开、公平、公正”修改为“公平、公正”,删除了公开原则。由此可见,
《公司法》修订案允许非公开(私募)发行股份。上述有关私募的规定将有助于创业型中小企业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入风险投资基金或战略投资者。
(3)
《公司法》修订案缩短了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流通时间
创业板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风险投资作为发起人能够从上市公司及时退出。现行
《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这对构建创业资本的灵活退出机制,直接构成了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