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洋为中用,大胆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制度
从法律体系来看,
《公司法》属于商法范畴。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包括
《公司法》在内的商法的全球一体化和趋同化的趋势也日趋深化。本次
《公司法》的修改,正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和趋势。立法人员在对英、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大胆借鉴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等相关先进制度。
4、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核心课题。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斗争史。我国经济正从商品化和货币化阶段向公司化和证券化阶段发展,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到位,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能否正常运行、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基于此,本次
《公司法》的修改贯穿了以投资者(股东)为本的主线,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二、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修订案对
《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
1、公司注册资本
(1)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公司法》修订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50、30、10万降为3万元人民币(第2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1000万降为500万元人民币(第81条)。
(2)将法定资本制修改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公司法》修订案规定,除一人公司外,股东不必一次性缴纳全额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在两年内(投资公司为5年)缴清,首期只需缴纳总注册资本的20%,公司即可成立(第26条、第81条)。
(3)拓宽出资方式,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在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公司法》修订案增加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同时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第27条、第83条)。
(4)废除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公司法》修订案删除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第
15条)。
2、关于设立方式与审批
(1)增加有关私募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案第
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取消股份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
《公司法》修订案删除了
《公司法》第
77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修订案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其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