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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对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

《公司法》修改对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


邱永红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 证券市场 积极影响
【全文】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2004年3月的“两会”期间,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改公司法的意见和建议。
  200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进行审议,并于2005年10月27日经三审后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案),《公司法》修订案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一、《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作为统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了十多年来《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分析、研究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行的公司法律规范,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使《公司法》能够更加适应建立现代企业的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体现了国家强制与股东自治的统一、发展与规范的统一、阶段性和前瞻性的统一、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海外经验的统一。
  概而言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与时俱进,删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定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当时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因此,《公司法》被打上了厚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公司法》施行11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公司法》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本次《公司法》的修改,贯彻了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删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质规定,实现了从以往强调管制和干预的立法理念向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转变。而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是放松市场管制、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创新和发展。
  2、齐头并进,同时推进“两法”修改,共同构建和谐资本市场
  众所周知,《公司法》与《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两大根本大法,《公司法》更是《证券法》的基础,两法的协调一致极为重要。因此,与我国以往法律修改“单打独斗”的重要不同之处是,本次《公司法》修改是和《证券法》修订同时进行,同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同时通过的。正因为两法修改的齐头并进,保证了两法的合理分工和协调一致,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进和谐资本市场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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