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2种学说,作者认为实质是一样,但角度的不同对税法的设计会有什么不同影响?
五是前后的连续性。理论基础与实践之间的联系。企业并购三个原则在税法规制的建设中的体现是什么?
六是如何深入一个问题。如法律主义,简单阐述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法定主义,过于大众化。而并购以及涉及相关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的协调和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如何突出?
七是具体原则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但并购有双面性,买壳上市的并购行为如何规制?
提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税法如何规制?而税收法律与实质课税如何协调?
平:实质课税原则是对法定主义原则的一种侵蚀,对于实质课税的单独强调会使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过大,影响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刘妍:中国物业税立法初探
背景:一是16届三中全会提出一个改革的方向。二是房地产税收总量高但增长速度低于不动产增值速度,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也无法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首先要厘清几个概念房地产税、物业税、房地产领域涉及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以及相关的费)。本文主要指的是保有环节的税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针对内资企业征收,不包括个人自用的。而城市房地产税则是针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在城镇征收范围窄,而税率设计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不能达到实现土地合理使用的目的。
经过分析看其不足主要有。内容旧,三个都是暂行条例。而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50年。其他两个也是1980s颁布的,内容陈旧。以费代税现象突出。同时房、地分别征管,计税依据无法反映价值,不公平。还有价值评估没有法定程序、队伍方法等不统一。
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一是欧美高度发达国家,物业税完善,以法律形式规定,位阶高。房地统一征收,统一法律、专业评估队伍,完善物业税法,保证税收征管的严肃性。二是台湾地区,征税范围广,包括城镇和乡村用地。税率体现了优惠政策,如地价税一般税率是10%但占有土地面积未超过一定平方米树的自用用地的优惠税率是0.2%。三是香港地区,则分为差饷和地租,前者是针对房产后者是土地。虽然分开计税,但仍是统一征收。计税依据是租值。评估体系完善。
立法模式,由条例而法。扩大税基税源,法定标准。
点评人魏建国:
学术敏感度高。中外有别但针对性不足。
问:物业税立法着重是解决什么问题?2002年国税总局委托海南、广东国税务局课题组关于房产税调查立法建议中,房地产商开发成本中12%是税费,而其中费占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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