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分类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便利征收、源泉控制;而综合模式的优点在于体现公平。因此二元模式的缺点主要是不如综合模式公平、而征收成本又不如分类模式低。
至于界定的标准,工薪、劳务等属于连续性的经常发生的,纳入综合调节,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相对公平。而偶然所得调节的对象范围小,还是适用分类模式。
刘剑文教授:综合模式包括具体哪些所得,也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价值取向。1993年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是综合模式的,但在1993年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后采用了分类模式。随着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视,所得税的问题也将越来越为关注。
谢丁:律师行业税法规制研究——以合伙制律师所为主
律所越来越成为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入世后,随着国外大所的进入,国内律所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律所内部财务管理的漏洞,与国外所有较大差距。因此要适应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必须要赋予律所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关于律师业的税收问题,在2000年之前一直比较混乱,除了律所形式本身的混乱外,也和国家的不重视相关。而关于律师业的税负也一直为业内所关注,据北京某区数据统计显示,2001年律师收入平均每月不到2000元。
第一部分,从陈德惠涉税案,中国律师涉税第一案,谈法律规制漏洞。而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规定,也旨在克服这些漏洞。
第二部分,规制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评析。2000年之前主要是双重征税的问题,即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0年之后出台了三个法规。2000年8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取消企业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对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此文件的意义就在于此,解决了律师业普遍抱怨的问题。2001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涵盖了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是否是属于高收入者进行了具体分析。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
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规定必须全部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