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制定国家补偿法
薛刚凌
【全文】
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的是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补偿问题应单独立法,还是在
国家赔偿法修改时附带规定,这是在日前召开的“中日
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将刑事补偿问题吸纳其中。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有关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的规定。
“在
国家赔偿法中增加刑事补偿制度的内容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国家补偿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应该单独制定国家补偿法,而不是将其纳入
国家赔偿法。薛教授的观点代表了与会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
国家赔偿替代不了国家补偿
薛教授指出,在我国,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制度,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是国家补偿制度。
对此,薛教授举例说,如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时符合法定条件,但后来审查发现被拘留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这个时候存在的就是刑事补偿问题而不是刑事赔偿问题,因为在这过程中司法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如果这个时候还让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话,与刑事赔偿制度自身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薛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是针对违法行为致害所给予的救济,而国家补偿更多的是一种结果责任。
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而国家赔偿则是指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国家补偿则是一种例外责任,其主要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