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扩展投资者的选择自由,繁荣公司发展
只有能为经济创新提供刺激的社会才可能保持经济增长,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正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成为一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制度创新。但是,公司制度本身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成本,公司设立、公司运营、公司纠纷等等都会产生交易费用。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特点不一,成本不一。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简单、运营成本比较低,其股东的控制权大,他们愿意通过公司管理的直接成果获益并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但因股份转让受限制和不能发行股票等特点而难以获得更多的资金。而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筹集更多的资本,产生规模效应,但由于法律规制严格,造成其运营的成本高,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定机构的运行和维持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制度需要很多费用。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少数大股东能够以部分资本控制公司的全部资本,按自己意愿和判断进行经营。但是,由于股份的证券化,公司经营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股市的影响,收购也更容易发生,从而对大股东控制权造成影响和威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权利很大,责任和风险相应也很大;相比之下,更多中小股东并不需要亲自对公司管理,其获利是分红,其损失也不过是股票价差,风险相对较小。
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会面临不同的风险,不同的投资者能力不同,偏好不同,对风险的态度也不同。一个良好的公司制度应当尊重投资人的不同偏好和需求,给予不同的人充分的选择自由,使各种有投资意愿的人(出资人)以及有能力创新的人(企业家)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合,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公司组织。虽然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公司作为法律创设物不可能完全自由,但是,立法者也应当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提供并保证投资者选择的自由,这就要求创设出不同的公司组织供投资者选择。然而,自由选择的前提是差别,选择必须是在不同的事物之间进行,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安排差别不大,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公司法必须重视两种公司法律规范的差别性。分别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法能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应当更具任意性,给予当事人以契约创设的自由,同时该法设计的制度应当强化有限责任公司简单、运营成本低的特点,促进更多的投资者采用公司形式。分立立法会使投资者选择公司形态的路径更为清晰,公司成立和运行的门槛也更容易降低,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将得到释放,这对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意义深远。
(三)有利于降低公司法运行成本,提高公司法改革的效率
法律本身不是免费的午餐,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都是有成本的。一项优秀的法律不仅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很注重降低自身的运行成本。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从而在不同的范式下对各自的制度有的放矢地进行完善有利于降低公司法的运行成本。首先,对立法来说,分立比统一立法省时省力。分立立法对立法兼顾的事项要求少,因为统一立法不仅要考虑各种具体制度的设立,更要考虑如何整合和统筹这些制度之间自身的矛盾,合比分多了许多工序。此外,公司法改革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各个修改项目的难易程度及争议程度差别很大,将所有内容一步到位的修改完毕并统一出台耗时费力,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渴求,远不如将整体的公司法修改工程分开,分为数个分工程,成熟一部就出台一部,就能有效地缩短公司法改革的日程并降低相应费用。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简单,条文也比较少,应该能够先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出台。其次,对守法适法来说,单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单独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区分更加明确,适用更加容易,从而方便不同的投资者知法和守法,也方便法院在审判时对法律进行适用。再次,对修法来说,公司法的改革并非一时之事,公司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完善,即使这次我国《公司法》能够获得大规模的修改,也不意味着从此可以一劳永逸,因此,我们这次对公司法的修改要有长远眼光,要考虑到日后修改的便利性。不同形态的公司变化的程度、遇到新问题的多少不可能一样,分立立法后,根据每种公司对修法的迫切程度,就能够分别对单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进行修改,这样比每次都对整部公司法进行检讨更有效率。总之,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立法的公司法体系效率更高、简单而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