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

  (三)法律术语和制度架构不同
  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术语即法律概念和具体制度构成的。综观各国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存在着重大差异。譬如在法律称谓及概念上,股东“股份”在日本、我国大陆及台湾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称为“出资或出资份额”;德国的“公司章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以“公司合同”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对于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日本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为“株主总会”,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称为“社员总会”,我国则以“股东大会”和“股东会”区别之。
  除概念外,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的差别集中体现在其不同的制度架构上,而制度架构正是公司法的核心。不同的立法需要和规范重点决定了两种公司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和结构,形成了两种各具特色的立法体系。
  1、股东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其股东人数是没有最高限制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股东人数较少。所以,各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最高人数限制。例如,日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不超过50人;法国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超过50人,则应在2年内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否则解散;美国特拉华州要求闭锁公司股东不超过30人;但是德国是个例外,其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人数限制,实际上法律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赋予给该种公司的“人合”自然属性。此外,在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上,许多国家都开始认识到防止滥用有限责任并不取决于股东的最低人数,所以,法、德、日、美等国家都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修改公司法也吸收了这一制度。
  2、最低资本
  为了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形式逃避债务,大部分国家仍然保留着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具备一定数额最低资本的制度。但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的特点,各国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都少于股份有限公司。譬如,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为5万欧元,而有限责任公司为2.5万欧元;法国1984年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资本至少在150万法郎,不公开募集的,公司资本至少25万法郎,但有限责任公司仅为5万法郎。在2003年8月1日,法国颁行了《经济创新法》,彻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从而使有限公司更加开始疏远资合公司而向人合公司倾斜。
  3、股份转让
  股份流通的自由程度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当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公司的封闭性和一定程度的人合性而需要保持股东的稳定,从而需要限制股份向第三人转让。虽然一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都可以做出相反规定,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对股份转让规定附加条件,而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约定股份自由转让。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限制应该是例外,并且往往是针对记名股票作出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限制则是其应有之意。譬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同可以对出资额让与规定条件,特别是可以规定出资额的让与需要得到公司的承认;法国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或在夫妻间以及直系亲属间可以自由转让,但在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时,就必须要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同意后才能进行;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没有关于闭锁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特别规定,开放公司和闭锁公司都可以进行转让限制,但是基于闭锁公司的特点,其作出的转让限制在发生争议时更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合法。
  应当注意的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仅仅是程序上的限制,而不是对股东股份转让权的否定和禁止,因此,完善的股份转让制度应当在对股东转让股份进行限制的同时,设计出被拒绝转让股份的合理退出机制,以防止其他股东滥用限制权为股份转让设置不公平障碍,同时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未在获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作出决定,便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拒绝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在征得出让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也可决定,在相同期限内,从其资本中减去该股东股份的票面价值额。
  4、组织机构
  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行及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历来属于公司法的中心内容。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立法对两者组织机构的要求也大大不同。出于效率原则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更为简单、灵活,具体机构的设置及运行程序大多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设定。譬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便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在公司证明文件中规定任何涉及公司业务的事项,包括公司业务的经营、红利或其他利润的分配,董事的选举,争议的仲裁等等。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更注重公司治理机构的组成及运作,为了节约协商和试错的成本,促进公司运营的效率,同时也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更为复杂和周全,并且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