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独立董事之职权
美国模范商业
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之职权相当模糊,事实上,独立董事应当是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开会时的基本两个职权:第一、向经营管理阶层提供建议和咨询;第二、监督经营管理阶层并要求提供信息与解释[56]。1989年美国密执安州之《商业
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的特殊职权包括:(一)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以从宽审查;(二)独立董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三)独立董事有权撤销由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四)如果独立董事不同意董事会大多数人的决定,独立董事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其费用由公司支付[57]。从功能上看美国密执安州的「独立董事」规定,相当接近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58]。
独立董事除担任监察委员会之成员外,由于任命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其它特别委员会之成员,亦大多由独立董事担任,因此独立董事尚具有监督公司重要职员之聘任,评鉴及解任,选任候补董事、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审查公司重要高阶职员之报酬、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乃至于评估企业并购及利益相反交易等职权,而得以发挥其它各种附随功能[59],例如美国的法规和判例都赋予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60]。
(四)独立董事之功能
美国公司法理论中,关于独立董事的功能,有两派主流观点,其一认为独立董事是保护股东利益、使股东免受经营管理阶层侵害的保护者,其一认为独立董事是广泛的社会利益的维护者,而往往社会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例如当公司关闭工厂、解雇工人时,就会期望独立董事站出来,维护社会利益,尽管公司一切合法,但由于见解不同,独立董事的作用功能就不同,故独立董事的功能是介于「代理成本问题」和「社会责任问题」[61]。尤其是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美国公司治理机构的目标之一是降低「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因为管理阶层是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成本包括:一是管理阶层所需之费用,因其是受薪阶级,除非兼为股东,否则没有权利享受公司业绩的成果,如果要增加自己收入,就是争取提高薪酬、津贴、福利、应酬费、交通费等。一是利用公司资源,投入自己有间接利益的项目;但经营管理阶层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利用公款参与对自己直接利益的企业,而间接利益是个灰色地带,法律不能堵塞所有漏洞,其便有机可乘。多年来美国商业界、学术界、及司法界皆认为独立董事是解决庞大代理人成本与费用开支问题[62],因为独立董事的薪资是象征性,没有任何报酬,不会与股东争取私人利益,又可监督经营董事与管理阶层,实属一举两得之功能[63]。
(五)独立董事之市场
对于独立董事的制衡在于市场约束控制的机能,美国大多数公司独立董事是由其它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是重要的决策代理人担任;其存在价值主要依据独立董事在先前其它公司作为内部决策经理人员的业绩来衡量,成熟的经理市场就是优秀职业经理人的筛选器,其能保证企业选得到优秀的独立董事。由于市场根据独立董事的业绩给其服务定价,独立董事期望通过其有效的履行董事职位,故向市场表明:第一、他们是决策专家;第二、他们懂得决策控制的重要性;第三、他们能胜任决策控制系统中的重要角色。所以在独立董事市场的作用下,独立董事就有内在激励与诱因,就有维护其作为决策控制专家的社会声望,研究发现独立董事越关心自己在独立董事市场的声誉,其对公司内部管理者的监督就越积极[64],独立董事的存在就在其增强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机构的职能。实证研究因经营陷入困境而离职的公司董事,在其离职三年内,约有2/3以上的人失去在其它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即那些履职情况较差的独立董事将会受到独立董事市场的惩罚,亦即在本公司业绩较差的高层经理人员,而能够在其它公司充任独立董事的可能性亦较少。故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共同约束着独立董事的行为,促使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运行[65]。
六、结论
美国公司之制度,董事会已非业务之执行机关,而成为公司之决策机关,公司业务之运作,多交由公司之高级职员(Officers)执行[66]。董事会之成员以是否兼任高级职员区分「经营董事」或「独立董事」,所谓「经营董事」,系指投入实质专任的时间于公司、子公司或其它受本公司控制(从属公司)或控制本公司之公司(控制公司)的事务而支领薪酬之董事;而所谓「独立董事」,系指除向公司支领董事薪酬外,未因担任公司、控制公司或被控制公司其它专任职位而受有报酬者属之。原则上系由经营董事实际负责公司业务之执行,而独立董事则为监督公司之经营[67]。
独立董事之目的在于确保执行职务之独立性,但其执行效果如何,是否能因为独立于经营董事与管理阶层者之外,就能以客观、公正、冷静之态度,为公司提高经营效率或加强公司业务之监督,赞同意见者大多均肯定其有某程度的经济功能,认为独立董事居多的公司,其公司营运状况较好、获利较高。从统计数字分析,美国大型公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很高,1989年对美国前1000家公司的董事会所作研究结果显示,74%的董事是外来,83%的公司外来董事占多数[68],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有效制度[69]。
但亦有持不同之见解,反对意见者则认为,实际上一个公司的大多数独立董事常多为其它公司之负责人、董事或总经理,而企业间往往具有牵连关系,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性上常明哲保身,独立董事自然而然成为「人头独立董事」之可能性极高[70];而且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显示拥有多数独立董事的公司会比没有的公司业绩要好[71],在美国有关公司的研究资料显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提升公司的业绩并末产生任何积极效果。美国学者的相关论述,指出并没有实证表明,董事会越独立,公司的运作就越良好,甚至实证表明恰好相反,即「传统的观点支持着董事会的高度独立性,…但它的实证基础已经摇摇欲坠。」[72]尽管美国公司界有「独立董事改革浪潮」,独立董事被企业界广泛采用,尤其被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采用,从根本目的看,是为改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增加公司管理效率,最终体现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率的增长,但实际上并无证据或经验证明独立董事的引入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和效率明显改善和提高,独立董事制度亦未被实践证明使股份公司摆脱内部人控制,亦没有发现由独立董事管理的公司会比由经营董事管理的公司更加诚实或更有效率,更无法证明独立董事能够增加公司经济效率或提高公司内部治理制衡意识,设想中独立董事的巨大作用似乎只是神话[73]!甚至有学者认为,独立董事的存在不仅和公司业绩提高没有直接关联,甚至时而会给公司绩效带来负面影响[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