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徐燕,《
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页300。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2000年5月修订,页540。梅慎实,《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页600。
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制度>,《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页80。
梁宇贤、柯芳枝、袁坤祥、罗怡德、范建得、刘连煜、汪渡村合着,《两岸
公司法比较导读》,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2月初版1刷,页211。
据「上市公司」1995年第11期报导:「东方集团」在核查全体董事、监事的持股数时,发现部份人员有抛股现象。公司董事会为此作出决定:限期如数购回所持股份。但有两名监事在限期内没有购回。为此,该公司199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免除其监事职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司形象,坚持
证券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请参阅:梅慎实着,《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2000年5月修订,页509。
王珏,《走向股份制》,济南:济南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页107。
中国《
公司法》第
59条第1项后段,至其前段因同法第
128条第1项设有明文,不在准用之列。
中国《
公司法》第
59条第2款、第
62条。
中国《
公司法》第
128条第2款准用第
59条之规定。
张晓玲,<公司代表行为及其法律控制>,《现代法学》,1998年4月,页29。
中国《
公司法》第
128条第2款准用第
62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