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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下)

  (三) 行政责任:即指监事因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章程、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针对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要求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行政制裁。中国公司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一、罚款,即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责令停止作为,即强迫违法者必须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如责令停止发行,责令停业;三、责令必须作为,即强迫违法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如责令改正、责令退还;四、取消资格,即对违法者采取不准其再从事原来是合法的某种活动的处罚,如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五、直接打击,即对违法者直接采取不准其从事某种行为的处罚,如予以取缔。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的行政责任,仅规定监事侵占公司财产的,则「责令退还」的行政处罚[42]。
  十五、监事之登记
  监事的选任与解任是公司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所以每次选任或改任均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加具选任监事的名单,并注明其住所[4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公司)依法严格管理并对违法者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司的登记。
  有关监事之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其中包括载明公司监事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该条例第33条又规定,公司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若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4]。
  十六、结论
  权力失去监督便会产生腐败,权力制衡机制是公司提高效力、防止腐败的制度保证。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既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制止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亦是保护广大股东权益的组织机构[45]。
  中国公司法律规定监事制度始于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46],专设第六章规定「监事会」,对于监事会的行使监督职能、成员人数、任期、职工代表的比例、职权、议事方式等均设有明文。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其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四节「监事会」中设有5个条文,内容已有不少增进,但仍然有不周全完整之缺漏,有待于将来修法之改善,诸如[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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