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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下)

  (二) 刑事责任
  1、监事利用职权或职务索贿受贿,谋取其它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及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监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它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此条款之刑事责任并不具体与明确,故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开宗明义表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所以该《决定》第9条规定监事之受贿罪,内容即:「公司监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0条规定监事之侵占罪,内容即:「公司监事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的监事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所谓「索取贿赂」,是指公司的监事在他人有困难或者有求于己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公司的监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而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的行为。所谓「侵占本公司财物」,是指公司的监事利用其职务或者工作上主管、经手公司财物等便利条件,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它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条款中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以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案件实际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解决。
  2、监事利用职权或职务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款规定并不包括监事的法律责任,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1条规定关于挪用公司资金罪,将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扩大到监事和一般职工,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则依照上述侵占公司财产罪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处没收财产。所谓「挪用」,是指将本该用于本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用于其它事项,具体的说,就是为个人利益而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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