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一旦加入公约,就受到了一种制约,就有了实施公约、推进人权保护的义务。我国对这项公约的批准,意味着我国承认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诺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意味着我国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公约的情况,接受它的检查监督。对于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一贯认真对待,采取各种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及时提交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接受有关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审议。
依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将成为人权保护的一个内容,说明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政府有很多工作要做。联合国《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附《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中提出:“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特别是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和战略,反对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方面的非法买卖。”“尊重和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是土著人民的传统知识;承认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传统知识的作用;发挥现代科学与民间传统知识的协同作用。”我国拥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丰富的动、植物品种(包括许多濒临灭绝的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十分充足。而且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数千年的悠久历史,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瑰宝绚丽多彩。从这方面而言,印度等国的这些实践经验,对我国有着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而实际上我国也采取了一些类似的措施来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如就全国绝大范围来讲,传统医学同西方医学同样能够很好地共存而不存在大的冲突。这种条件应该说对我国开展传统医学的相关工作是很有利的。另外我国也成立了专门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除了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以外,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收集整理方面和与外国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协作方面,都做了很多的工作。我国也有一些大学的课题组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着手进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收集整理工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1年12月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0次专家委员会上,就讨论了有关传统知识资源分类系统的开发,而中国正是工作组成员之一,在会上我国代表还向专家委员会介绍了中国有关传统知识数据库的现状及其分类系统,这说明我国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开展将传统知识收集记录管理工作。但老挝传统医学研究中心通过设立于各省的传统医疗站与传统医师接触并合作,来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印度由一些政府主持或民间自发组织在基层对传统知识做全面的收集工作,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建立风险基金和孵化器机制,在这方面,老挝和印度的经验确实值得我国借鉴。
目前,我国还不存在传统知识保护的专门法律,正在讨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主要是从公法的角度来作出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面则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菲律宾的这项法案对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无疑起着很好的借鉴作用,就行政保护方面来说,将保护对象分成几个部分,视具体情况而定,分由几个国家机关管理这样的举措很值得我们研究考虑。菲律宾在这项法案中将文化产品和遗产的登记和保护工作交由菲律宾国家博物馆负责,而利用传统知识得到的发明、工业设计、实用新型就由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管理,植物品种及植物再生材料的保护就由专门设立的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来着手进行。试想我国如果成立一个统一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肯定会与现有的一些国家管理机关的工作产生重合,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效率和经济,因此菲律宾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另外,菲律宾的这项法案主要目的乃是为了认可本国的文化群体在同一创新上享有的集体权利以及连续的知识产权,规定当地群体可以象其他组织一样进行注册,享有法律人格,并具有与其他任何法律实体一样的权利。但同时更强调,即使他们不注册,也不会改变他们作为创新的权利人这个事实。只有肯定了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在知识产权上的法律地位,将这样一个新的权利主体纳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才能实现我们对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目标,实现传统知识被开发利用之后的利益分享。
今后,我国要依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传统知识作为人权进行保护的精神,承认国家或民族对其传统医药知识的主权和财产权,确立传统医药知识的知识产权客体性质,从而避免对其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无偿使用和非法开发。要重新确立政府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管理制度,保护与传统医药知识相关的主体的权利,如与传统医药知识密切相关的人群的权利,建立必要的禁止性规范,防止一切可能的破坏传统医药知识行为;要建立基金,支持对各种传统医药知识采取必要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延续传统医药知识的质量和可供留存的期限;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条件地来合理开发和保护传统医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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