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菲律宾:立法保护,制定全面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知识中的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2001年,在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上,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 Intellectual Rights Protection Act,又称CIRPA)第一次提出,这项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保护本地和土著文化群体遗传资源发展和保持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体系。这项法案明确承认了生物种类过去一直是而且应该继续保持为当地群体所共有,资源和知识可以在为创新使用者的不同群体间自由交流。在法案的简介中指出,菲律宾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仅仅认可了占主导地位的创新的模式,却未能认识到由农民和土著群体生产、精选、改良、培育作物和牲畜品种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更广阔的创新体系。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有效地回避了土著群体的传统知识,即人们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如果没有土著知识,世界上很多现在广泛使用的产品便不会存在。
菲律宾的这项传统知识保护法案意在对创新重新定义,对本国的文化群体在同一创新上享有的集体的以及连续的知识产权做一个认可。另外,这项法案对创新的定义认可的是已被记录下来的土著知识,不论是正式记录或非正式记录(口头流传、轶事记录等等)。这是因为对国内很多土著群体都没有书写的传统或文化的情况做了考虑。法案中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对包含在上届菲律宾国会批准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做出补充以及实现,即对因使用土著和当地群体的知识,创新和实践而得到的利益应做出公平的分配。法案中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的条款特别强调了群体创新的非独占性。
法案还克服了对“当地群体”作出定义这个困难,一个群体可以像一个组织一样进行注册,享有法律人格,并具有与其他任何法律实体一样的权利。但同时也强调,即使相关群体不进行注册,也不会改变他们作为创新的所有人这个事实。这个提议的相关条款旨在削弱和防止大型跨国公司(尤其是那些业务在药物和农业领域的公司)及其母国对菲律宾国家遗传资源作出的攻击。它的主要思想就是要推翻长期以来存在于像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粮食及农业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的一种惯例,认为遗传资源乃是一项世界遗产,以此保障发达国家对南方国家原料的自由接近,实现它们在商业上的利益。但是,在此法案所推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所奉行的国家主权普遍及于自然资源这一说法下,普遍遗产原则是不被承认的。
这个为建立一个保护群体知识产权的体系作出准备的法案共分为十二条,具体为:第一条,介绍法案的名称。这项法案名为“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或简称为CIRPA。第二条,政策声明。包括一,对国家所承认的传统知识范围的认定;二,国家将对生物资源,传统知识等进行清点记录,以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建立一个注册体系;三,对传统知识群体所有权的认定。第三条,对有关词条的定义。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资源,商业利用,群体作用,域外保存或使用,农民,基因银行,土著人民或土著团体或文化群体,创新,植物品种,再生物质,持续使用,传统方法在内的十四个词条的具体解释。第四条,群体知识财产。除列举的五种具体财产的相关条款外,还设置了一般条款,对所列举的具体财产外的财产作出了规定。第五条,对知识财产的群体所有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第六条,群体知识财产的注册登记体系方面的具体规定。植物品种及植物再生材料,文化遗产,发明专利等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其中植物品种及植物再生材料由本法案第七条所设立的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专门管理。第七条,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的职能和地位。第八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第九条到第十二条则是一些补充规定,关于法案修改和废除的条款,生效条款等。
5、一点启示
在津巴布韦,由于本国传统医药知识所具有的强烈的宗教暗示的性质,存在传统医药知识被视为一种“巫术”,这一殖民地时期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偏见。这样一来,传统医药知识最重要最普遍的从业人得不到周全的保护状况就可想而知。另外,相当一部分传统医师们是反对将他们世代相承的知识商业化的。但无论如何,传统医药知识需要在不断利用中重新获得生命力,它的保护,不仅仅关乎它的“原产地”人们的生活,也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立法保护势在必行。这样一来,法律的推行与当地传统医师对法律抵触的矛盾产生。虽然文化权利已经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被描述为是用于保护文化再生产能力的。然而目前这项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力相比无足轻重,因为后者可以对违反它的相关条款者实施制裁。所以目前对津巴布韦来说,可以充分珍惜和保护它的生物种类和文化资源的唯一摆在眼前的方法就是首先珍惜这些资源的习惯使用者,授予他们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尤其应该授予传统医师们。从理论上说,这些权利应该认定这些资源的主权,将保护和促进这些资源的效果结合起来。在一些拥有国家相关特别立法的国家,如孟加拉国,其实已经在法律中使用了这样的语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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