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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国家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实践及其启示

若干国家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实践及其启示


The Experiences of Several Countri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Medicine Knowledge and the Inspiration Drawn from these Experiences


蓝寿荣 谢英姿


【摘要】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及其利益分享,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国际社会通过公约将传统医药知识作为集体人权进行保护和津巴布韦、印度、老挝、菲律宾等国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上的做法,提出印度以政府大力支持,民间组织积极运作,全面调查传统医药知识并进行收集归档,建立风险基金和孵化器机制;老挝以政府主导,建立专门机构传统医学研究中心来保护传统医药知识;菲律宾以制定全面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知识中的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立法保护的,这些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国际公约;传统医药知识;知识产权
【全文】
  传统医药知识在医学实践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即使在科学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优势依然存在,不可替代。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1990年该组织辖下30多个国家与植物有关的医药销售额是610亿美元,其中利用传统知识资源的药品占74%,这还不包括已经使用传统知识而未进入市场的产品。因此可以看到,传统知识正在被西方一些组织利用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通过长期创造和实践对传统知识的形成和积累作出巨大贡献的人却没有从中得到他们应有的回报。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我们不能反对传统医药知识的商业利用,毕竟传统医药知识也必须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不断汲取新的科学技术来充实、完善自身,才能有生命力,不被历史所淘汰。那么我们如何才能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来保护传统医药知识在被利用来创造经济价值时,传统医药知识所有者的劳动和智慧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及经济上的有效回报,而不至于被无条件无节制地滥用和盗用?全世界都在思考这个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丰富中医药资源的大国。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是我们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国际社会的努力:将传统医药知识作为集体人权进行保护
  1945年《联合国宪章》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信念"作为主要宗旨之一,并载入了保护人权的条款。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比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是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民族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
  民族自决权指维持和发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自主权,包括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发展的权利。自《联合国宪章》强调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时起,人权法都试图去确立人权手段与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从起初的自决权、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再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不以人类发展为依归。《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第2条规定:“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
  合理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是民族权的一个组成部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第25条也规定:“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他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在《非洲人权及民族权宪章》更将资源权细微化,其第21条规定:“所有民族应自由处置其财富及自然资源,此权利的行使纯属于本国人民的利益,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在自然财富遭掠夺情形下,被剥夺生计之民族有权要求依法恢复其财产权,并有权得到合理补偿;自由处置其财富及自然资源不应抵触在相互尊重平等交换和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义务;本宪章各缔约国应本着加强非洲团结和统一的精神,单独地和共同地行使财富及自然资源的处置权。本宪章各缔约国应努力根绝外国垄断势力的剥削,以使本国人民充份享用取之于其自然资源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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