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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之探讨

  一是,转变发放实体。多层次直销企业往往把原本属于个人团队计酬的部分转移进公司,尔后以公司内部运作的形式出现,将团队计酬发放,从而使团队计酬对象变为“法人”。
  举例说,某直销企业的经销商注册成为公司后,会招募大量的直销人员,这些人都属于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签下劳动协议,并获得公司发放相应待遇,也可以发展下级。新进入的底层直销人员做到一定的业绩后即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员工,并通过自己的业绩表现向上升级,同时发展他们的下线。公司通过发放员工薪水的方式支付该员工销售产品和其下级团队计酬所得,随着员工的级别上升,提取下级团队的酬劳的比例也随之提高,员工的“薪水”也相应地增加,“至于发多少,怎么发,这样就成了一个公司内部的薪酬问题。
  二是,无须设立大量的经销商,底层直销人员晋级后成为公司的员工并一层层升级,“也就是把团队计酬划入企业内部员工薪酬的问题,和直销法无关了。”
  法规制定
  中国直销市场已准备迈入法治门槛,迫切呼唤直销业尽快立法。直销业立法,既是对入世有关承诺的必要回应,更是规范和发展中国直销市场的必然要求。为了严格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遏制直销向传销演变,以打击非法传销。
  一、立法的必要性
  1、入世承诺
  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时,曾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在此规定中 “分销服务‘E’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中规定:对“商业存在”(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者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而就这个问题中国向谈判方做出的承诺是:中国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2、中国市场及直销企业的要求
  目前这么多的直销企业,其中鱼龙混杂,不加以规范将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套用黑格尔的一句话: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因此,我们应采取的,就不是全面打击,而是订立相应的规范,正确的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立法的依据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关三年后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做出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的承诺、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法规的承诺,都使中国政府目前必须正确、客观的面对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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