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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摔伤谁负责

在医院摔伤谁负责


连城璧


【关键词】附随义务
【全文】
  案情:2003年8月12日,张先生因发热九天、乏力等症状到医院就诊,经检查考虑为粒细胞缺乏症而住院,同日确定为一级护理。数日后,确定为二级护理。
  8月23日凌晨六时许,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到住院部楼下散步。医院录像监控显示:当张先生坐在该院西门门口住院部楼下台子上休息时,突然向后摔倒跌落至身后约三米高的台阶下,致脑外伤昏迷,造成开放性颅脑骨折、脑脊液漏等损伤。鉴定为六级伤残,中度智能障碍。
  原告辩称:  双方存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按照卫生局关于二级护理的有关规定,病人的活动范围不能出病区。张先生出了病房区域;且病区的设施不完善,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医院对张先生摔伤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医院则表示,病区应指医院内区域。根据院方的二级护理原则,医院没有权力阻止病人的人身自由,禁止病人走出病房。并且,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此次张先生在病区内摔倒纯属意外事故,医院对此并无责任,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因患病入住医院治疗,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住院后医患双方签订了病人入院须知,医院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卫生部门有关二级护理的规定及医疗常规,院方并无限制病人离开病房到户外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张先生在住院期间自行到病房外活动而受伤,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病区内的设施尚不完善,作为患者正常活动和通行的院内场所,医院在张先生跌落处高达三米的台阶上未能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医院应就张先生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损失费四万元。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辨析:
  焦点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挂号是要约行为,医护人员给予挂号是承诺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该案中张先生住院接受护理,可以认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医院有为病人治疗的义务,同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有得到医治的权利,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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