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犯罪,我们当然要首先考虑法律的惩治手段,但道德的考量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甚至对像付贺功这样穷凶极恶的罪犯也是如此。被抓获后,付贺功对自己的罪行并没有表现出悔意,但还是有两件事值得注意,一是在幼儿园命案中,付贺功在杀死那个孩子后,曾试图掐死另一名醒过来的孩子,但在中途却停手了,付贺功在法庭上拒绝对此作出解释,但后来回答媒体说:“我当时心软了。”
另一件事是当他被记者问:“判你死刑你怎么看”?他答:“杀人偿命这很正常。”记者又问:“你怎么弥补罪过”?
他说:“我用命来补偿”。当记者再问“你的一条命能抵五条命吗?”时,他沉默了。这是否说明,他耳濡目染的某种道德原则还是起了某种作用?至少这使他一时语塞。而一个如此罪大恶极且麻木不仁的罪犯,看来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认可“杀人偿命”的准则,甚至也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恻隐之心———虽然那是极其微弱和短暂的,但这短暂的一刻还是救了一个甚至更多的孩子。
而如果的确如此,如果连这样一个罪犯也有这样的可能,那就表明,在任何人身上都有某种让我们不致对人性绝望的东西。无论如何,在那个可怕的黑夜里,在法律之剑还没有可能触及罪犯的时刻,在第二个孩子遭到暴力、命若游丝悬于一个罪犯之手的时候,他毕竟住手了。我们不知道这是他以前感受过的道德教育,还是内心的道德本能起了某种作用,但毕竟在这一刻,在这千钧一发的一刻,出现了一种极其短暂但却能够救人一命的“心软”。
当然,这样的时刻在付贺功那里极其微弱和短暂,但如果在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里,在这样一个凶残的罪犯那里,也偶尔会有这样的瞬间,我们对道德的力量就还是可以抱有信心。叙述这一事实并不是要为罪犯辩护,这个罪犯虽然放过了这个孩子,却还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自然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叙述这一事实是要促使人们更加重视道德的力量,为加强道德教育提供理由、根据和信心。我们有时不是很清楚道德力量发生的微妙机制,但它一旦出现,却可能起到千军万马也起不到的作用。而且,并不是完全没有这样的可能,如果付贺功较早接触到恰当的道德熏陶,如果他幸运地碰到了一些能对他有影响力的好人,他也有可能不会走上这条犯罪之路。
这样两件事也昭示了道德作用力的两条主要途径,这就是道德理性的认识和道德情感的培养,即一方面道德有努力申明和论证诸如“不可杀人”这类最基本的规范的必要———向所有人申明和论证,包括向理论上怀疑或行动上否定的人们申明和论证;另一方面,也还可以期望几乎所有人心中存在的恻隐之情能够成为人们履行这种规范的动力———虽然这些原则和感情在少数人那里可能极其微弱和晦暗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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