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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以股抵债的税法问题研究

  
         
【注释】 
刘 燕,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司财务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据统计,我国有半数左右的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或关联方拖欠资金现象,占款总额已近千亿元。在已披露的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现象。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证监会在2001年提出“资金、人员、财务三分开”及“资金管理安全性”等要求。2002年,证监会宣布拟制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管理办法,来解决大股东同上市公司之间的债务问题。2003年8月,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一些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监管措施。2004年初,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要求。对于大股东占款问题以及监管政策演变的一个综合研究,参见安春松、王啸,“‘以股抵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第9期。

孙磊,“以股抵债,金融创新的另类打法”《新财经》2004年第9期。

陈晓,“以股抵债:一个一边倒的范本”,《新闻周刊》2004年9月6日号。

根据财经媒体的报道整理。参见刘洋,“电广传媒以股抵债试点暗藏弊端”,《财经时报》2004年8月3日;龙昊,“电广传媒‘以股抵债’存疑 投票方式失当?”,《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8月4日;黄利明,“电广传媒‘以股抵债’完成,张卫星不单独起诉”,《新京报》2004年9月24日。

《证监会、国资委联手 以股抵债纠正控股股东占款(附答记者问)》,来源于:,2005年1月26日访问。

说明的是,按照我国1995年《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分类,该条中的“抵押”应为“质押”。在以物做担保时,不转移占有的称为抵押,转移占有的称为质押。股票属于转移占有的情形,因此《担保法》将其纳入“权利质押”类型。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我国物权担保体系的构成尚不明晰,只要是物的担保,无论是否转移占有担保物,均统称为“抵押”(参见王作堂等编,《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37-238页), 故有此“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一说。

金山,“以股抵债的法律经济学思考”,《中国律师》2004年第9期。另参见市场人士张卫星就电广传媒以股抵债起诉国资委的行政起诉状,来源于,2005年1月26日访问。

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通常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参见财政部2002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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