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剔除了投资成本与印花税后,产业中心股权转让所得为47704万元(=53926 – 6114 – 108)。它应全部纳入产业中心的应税所得中。按照一般企业纳税人适用的30%的所得税率计算,产业中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4311亿元(= 47704 x 30%)。
合计印花税与所得税,产业中心为以股抵债交易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为14419万元(14311 + 108)或1.4亿元。以产业中心极度匮乏的现金,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高的资金成本。
它能够承担起这一纳税义务吗?
六、以股抵债税务成本显性化的政策意义
从税法的角度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分析,揭示了其中隐含的、但一直为市场各方所忽视的税务成本,它最终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从而需要用股份抵债的大股东来承担。这一发现所蕴涵的意义,对于以股抵债方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恐怕是大不相同的,从而使得对以股抵债政策利弊得失的权衡变得更加复杂。
对于一直反对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市场力量来说,税务成本的显性化应当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发现。这是因为,当基于合法性的质疑因改革对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有法律长期以来的突破(或者说漠视)而变得苍白无力,当对定价公平性的质疑因触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设置的净资产底线而陷入困境时,税法对以股抵债交易的当事人,特别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施加的高昂成本,似乎成为了唯一可行的约束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大股东违法侵占的一种法律制裁。高昂的税务成本向市场昭示,以股抵债并不是一道免费的午餐。
相反,那些意欲步电广传媒之后尘的上市公司恐怕需要重新计算一下自己与大股东的得失。在不存在税务成本时,股份作价越高,折股越少,对大股东越有利。一旦考虑税务成本,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越大,大股东基于股份转让而实现的所得越多,承担的税负也越高。因此,税务成本客观上成为对大股东通过股份高定价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强有力的制约。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有助于减弱以股抵债定价问题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尖锐对立。
从管理层的角度看,税务成本的显性化无疑减损了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增加了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难度。让本来就现金匮乏的大股东承担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无异于雪上加霜。 它是否会刺激大股东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颇值得关注。当然,管理层着眼于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对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或许会考虑商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以股抵债交易中的所得税给予豁免。如果现实的发展不幸为笔者所言中,国家财政出面为以股抵债买单,这不仅与管理层一直强调的在以股抵债中“纠正大股东的侵占过错”的政策意图背道而驰,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之原罪也更加深了一重,。
无论证券市场各方主体如何应对,有一点是肯定的:税务成本显性化改变了以股抵债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它可能导致本已沉寂下来的以股抵债公平性争论重新泛起。这一证券市场中的利益纷争将如何影响我国税法的走向,恐怕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基于税法自身的相对独立的演进逻辑,管理层应当尽量避免强化这种影响。毕竟,依当前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我国公司的资本运作将获得更大的空间,更宽松的环境。股份回购、股权转让、债务重组、以股抵债这些交易形式,在摆脱了大股东占款的阴影后,将会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频频闪亮的风景。一套确定的、合理的公司税规则,无疑能让这宜人的风景更加持久。
本文的研究也展示了现行税法在公司财务运作环节的规则缺失与规则冲突。不论是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还是股份回购的税务处理,都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给市场主体判断一项交易的税法后果带来很大障碍。本文对相关课税规则的选择和适用,尽管着眼于税法的一般原理以及国际经验,但依然难免主观臆断,导致具体纳税义务的计算不过是一种假设下的结论。立法者或者税务当局应当对现有的课税规则进行梳理,拾遗补缺,化解冲突,从而促进我国公司财务运作更加健康、有序地进行。